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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岡甘

    籠統的回答是權利者還是義務者是不合適的,因為權利和義務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絡,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

    《教育法》規定,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1.教師享有的法定權利

    教師的法定權利是指由教育法律所規定的教師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根據中國《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中國《教師法》第七條雖然僅賦予教師上述六項權利,但這並不是全部。教師除上述權利外,還理應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比如身份保障權,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處分或辭退教師,其依據是《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2.教師應履行的法定義務

    (1)履行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學工作。

    (3)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法律上的bai義務與權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絡。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

    在某些法律關係中 ,每一個法律關係的參加者都可能同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為自己所有的權利,同時有付給貨款的義務;出賣人則有把一定物品轉移給買受人的義務,同時享有取得貨款的權利。

    也有一些法律關係,一定的主體享受權利,而由一切人承擔義務。例如在所有權關係中,一切人都承擔不妨礙某一權利主體佔有、使用或支配歸他所有的財產的義務。

    在特定的場合,一種行為可以同時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例如法律授予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就其與公民的關係來說,是行使權利;就其與國家的關係來說,又是履行義務。

    教師只是一個職業,某種程度上講,即是權利者,也是義務者。

  • 2 # 執著的渴望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有兩種含義,一是法律關係一方面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二是法律關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法律在賦予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的同時,必須要規定其應履行的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是相應的,無此輕彼重或此重彼輕之分。在執法程序中,教師既應享有自己的權利,又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法律在賦予法律關係一方權利時,實際上也同時規定了另一方義務;反之亦然。例如《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與此同時《教師法》第9條就相應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義務,既“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學教育設施和裝置”,“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二)在不同場合下,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交叉的,並可以相互轉化。

    權利和義務不是絕對的,有時權利也是義務。例如《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這一項權利,實際上也是教師的義務。教師如果沒有認真地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沒有認真的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則說明他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就是他的失職。又如《教師法》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一的義務,這實際上也是教師權利。只不過以義務的形式出現罷了。應該說,這是對教師提出更高的要求,對於改變目前中國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的狀況更具有針對性。如果哪一個組織或個人妨礙教師接受進修和培訓,那麼教師就可以依據《教師法》第2條第6款,要求對自己合法權益予以保障

  • 3 # 齊天大猴

    教師絕對不是什麼權力者,權利者首先是權利的制定者。他也是既得利益的獲得者。

    教師只是這個權力者下的奴隸。

    以當下疫情過後當地的高中為例,班主任從早晨六點半一直要盯到晚上十一點中,學生也被限制在教室中,活動時間都只能自習。大家都在耗時間。試問哪個權利者會把自己的工作時間安排的如此變態。

    還有教師如果是權力者,怎麼會面對越來越打著素質教育的口號,做著滿堂灌的形式主義的無聊呢?

    教師是權利者,只是個別人認為的教師對學生能夠張牙舞爪?對家長能夠指手畫腳?

    看看教師的下場就知道沒有那個權力者能經常性的被人侮辱。

    教師也不是義務者,教師在很大程度上是無法選擇如何給學生講解只是以外的世界的,因為考試的任務會直接將你的任何理想主義碾壓乾淨。

    學校只認成績,教育局只看結果,社會只看考了多少大學生,教師在成績的唯一要求下,只能以成績為中心。現在想想為什麼總說甘為孺子牛,只有牛才能最聽話的低頭幹活而沒有任何怨言。

    教師,只是一份職業,不要把它看得太神聖,也別給他太多的光環。讓他們平靜達到教書育人,才是真正的教育。

  • 4 # 四大財子

    離開具體物件談權利和義務就是空談。

    對老師來說,傳道受業解惑就是義務。佈置作業,懲戒不聽話的學生又是權利。其實除了老師,各行各業都是權利義務的綜合體。畢竟我們都是社會人,要參與到形形色色的社會活動,就不可能只扮演一種角色。每個人都要承擔義務,比如最基本的社會公德,不隨地吐痰,不損害公物等等。那有人說我沒有享受任何權利啊?這是不可能的。你走在大街上什麼都沒幹就是在享受權利,因為你沒有被搶劫啊,誰來保護你呢?警察。這就是你享受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無時無刻不在的,雖然有的很隱蔽。但是離開了他們壓根就無法生存。

    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題主在提問的時候是用的權力,而不是權利。這兩者的區別是,權力是一種政治上的概念,是指能夠支配別人做什麼事情。那老師的權力主要是兩個方面:

    第一點,指揮學生去做一些事情。

    這個是無可厚非的,如果學生不聽老師的,那基本上是沒辦法教學的,尤其是小學生,人人都愛玩。但是呢,在自己有辨識能力的時候,也不能都聽老師的。

    第二點:是通過學生變相指揮家長

    今天還在一個寶媽朋友圈裡看到抱怨,說自己的孩子作業越來越難了(小學3年級),要用英文寫歌詞,還要求押韻。已經完全超出了自己的能力範圍,下面是一堆人附和。題主提出這樣的問題,也應該是有這方面的考慮,很多家長不堪忍受作業輔導,經常是到晚上11點。還有一個其他問答,如果不滿意孩子的老師,你敢正面衝突嗎?我看了一下回答,幾乎所有人都說不敢。要不然以後在學校,孩子的日子就不好過了。很多的家長因此認定老師是處於非常強勢的地位,是一個權力者。

    這的確是一個問題,很多的家長對學校老師敢怒不敢言,把社會加給孩子的負擔,認為是老師的責任。這是有失偏頗的,畢竟老師也是受害者,這需要社會來減負。

  • 5 # 19956920056

    老師是人,享有人的一切權利。老師是老師,有老師的偉大義務也有作為老師應有的維護自己利益的權利。只有打罵還有所謂的體罰懲戒等等行為,都不是權利也不是義務。

  • 6 # 天人合一媒體

    個人覺得這個問題提得有些毛病,我覺得教師就是個職業而已,談權力感覺很誇大,可能有一些權利,但沒有權力。就像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樣,多了一個職業身份,然後就依法多了一點權利而已。

    義務者也談不上,我們有時候介紹老師會說在XXX學校任教,即是擔任教師這個職務的意思,也可以說在XXX學校任職,也就說明教師是個職業者,不能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職業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個概念模糊,混淆,偷換。

  • 7 # 長陽辣媽學電商

    有一定行政職務的才有相應的權力。

    教師沒有權力。有的是在教師崗位上的職責和義務,以及熱愛教育事業和愛護學生的心!

    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人人都適用。

    現實中將教師對教育事業的這份熱愛和奉獻放到老師應盡的義務中。忽略了教師只是一份職業,老師只是一個普通人,他們和大家一樣上有父母下有子女,一樣要面對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問題。

  • 8 # 老李195537109

    教師不是權利者,也不是義務者。是園丁的育苗者,十年樹木 百年樹人,教師是把知識傳授給學生,為國家輸送人才做奉獻。至於權利還不如說是一種責任和使命。國家對教育亊業十分重視,對教師工資也經常調整和提高,也不是義務者。

  • 9 # 南毛索朗丫卓

    教師,要是沒有權利,誰敢指揮那麼多學生和家長?教師要是沒有義務感,怎麼能教好書,家長們怎麼能放心把孩子交到老師的手裡?

  • 10 # 董立玻

    老四既不是權利者,也不是義務者,老四應該是社會的責任者,國家應該重視教育,老四是少年的榜樣,如果老四有正能量,這一代人都有正能量,網友們,我說的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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