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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夷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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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簡淨軒語
雖然有居間服務協議,但是還要明白一點,出借銀行卡是違反《銀行卡管理辦法》的行為。
《銀行卡管理辦法》第五章,賬戶及交易管理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申領銀行卡,應當向髮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稽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僅限經發卡銀行的批准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借或者轉租。
雖然有居間服務協議,並且有完稅證明,並不代表出借銀行卡的行為不會帶來風險。
1、出借銀行卡的行為,可能引發民事責任。
如果有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和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如果涉及民事糾紛,出借人也會成為被訴訟的物件。
2、出借銀行卡的行為,可能引發刑事責任。
如果借用人借銀行卡是為了達到逃脫債務,套取現金,或者用來賭錢,洗錢,非法集資和經濟詐騙的,會引發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出借賬戶風險巨大。那麼應該如何避免呢?
1、提高警惕,拒絕出借。
2、如果出借,建立簽訂合同,約定好借用賬戶的名稱,銀行,賬號,期限,用途以及責任承擔等專案,並且列印流水或者保留好賬戶交接時的相關證據。
有正規的居間協議,並且資金劃撥賬戶清晰。且有完稅證明。這樣情況下在法律意義上是沒有風險的。但是你需要注意一點就是等資金進入你賬戶後,你再次劃出賬戶要搞明白,最好是一次性全部轉還給你朋友,不要再出現新的陌生人賬戶,這裡會有一個貪腐賄賂之類的風險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