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制國家 行政劃分 阿根廷 23省、1聯邦地區 澳洲 6省、2地區、1聯邦地區 奧地利 9聯邦州 比利時 3文化區、3地區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2實體、1國際監護地區 巴西 26州、1聯邦地區 加拿大 10省、3地區 科摩洛 3島 衣索比亞 9區、2特許城市 德國 16聯邦州 印度 28邦、6聯邦屬地、1國家首都轄區 馬來西亞 13州、3聯邦直轄區 墨西哥 31州、1聯邦區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4州 奈及利亞 36州、1聯邦首都地區 巴基斯坦 4省、2地區 俄羅斯 48州、21自治共和國、7邊疆區、9民族自治區、1自治州、2聯邦直轄市 瑞士 26州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7酋長 美國 50州、1聯邦地區、7地區 委內瑞拉 23州, 1首都特區、1聯邦屬 :“聯邦主義的核心思想是自治”。聯邦制則是根據聯邦主義原則實行地方自治制度中的一種特定的制度安排。“逐級自治的國家雖然不都是聯邦國家,但聯邦國家一定是逐級自治的。” 聯邦主義即地方自治原則是普適的,除了像新加坡這樣的島國和城市國家;聯邦制則是特殊的,雖然在大國中比較普遍。在當今世界約200個國家中只有28個聯邦制國家,但它們佔了世界二分之一的土地和三分之一的人口。世界領土面積排名前7位的國家(俄羅斯、加拿大、中國、美國、巴西、澳洲、印度),除中國外都是聯邦制國家。世界人口排名前7位的國家(中國、印度、美國、印度尼西亞、俄羅斯、巴西),有5個是聯邦制國家,印度尼西亞也正在考慮是否改為聯邦制。此外,非洲面積最大的國家(蘇丹)和人口最多的國家(奈及利亞),歐洲人口最多的國家(德國),也都是聯邦制國家。托克維爾說:小國總是要自願聯合起來,或者被人聯合起來而成為大國,創立聯邦制就是“為了把因國家之大而產生的好處和因國家之小而產生的好處結合起來”。 聯邦制國家與單一制國家,在過去一個世紀中出現了明顯的趨同。前者由分散走向集中,後者由集權走向分權,演變的結果是實同名異、大同小異的合作與平衡型的地方自治格局。喻希來在《中國地方自治論》中指出:美國的“競爭型聯邦制”,德國的“合作型聯邦制”,英國的“完全的地方自治”,法國和日本的“不完全的地方自治”,經過歷史的演變,已經成為在實質上同類的地方政府制度,用美國學者奧斯特羅姆的說法,可稱之為“複合共和制”的地方政府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特徵:一是分權,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劃分明確的事務範圍,並且在各自事務範圍內,享有充分自主權;二是制衡,即地方政府有足夠的憲政保障或政治實力,可以反制中央的隨意干預,使之不能單方面削減地方政府的自主權;三是合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某些事項上聯合作業或混合財政。因此,如果中國今後放棄單一制而選擇聯邦制,必然是出於某種特殊的需要。
聯邦制國家 行政劃分 阿根廷 23省、1聯邦地區 澳洲 6省、2地區、1聯邦地區 奧地利 9聯邦州 比利時 3文化區、3地區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2實體、1國際監護地區 巴西 26州、1聯邦地區 加拿大 10省、3地區 科摩洛 3島 衣索比亞 9區、2特許城市 德國 16聯邦州 印度 28邦、6聯邦屬地、1國家首都轄區 馬來西亞 13州、3聯邦直轄區 墨西哥 31州、1聯邦區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4州 奈及利亞 36州、1聯邦首都地區 巴基斯坦 4省、2地區 俄羅斯 48州、21自治共和國、7邊疆區、9民族自治區、1自治州、2聯邦直轄市 瑞士 26州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7酋長 美國 50州、1聯邦地區、7地區 委內瑞拉 23州, 1首都特區、1聯邦屬 :“聯邦主義的核心思想是自治”。聯邦制則是根據聯邦主義原則實行地方自治制度中的一種特定的制度安排。“逐級自治的國家雖然不都是聯邦國家,但聯邦國家一定是逐級自治的。” 聯邦主義即地方自治原則是普適的,除了像新加坡這樣的島國和城市國家;聯邦制則是特殊的,雖然在大國中比較普遍。在當今世界約200個國家中只有28個聯邦制國家,但它們佔了世界二分之一的土地和三分之一的人口。世界領土面積排名前7位的國家(俄羅斯、加拿大、中國、美國、巴西、澳洲、印度),除中國外都是聯邦制國家。世界人口排名前7位的國家(中國、印度、美國、印度尼西亞、俄羅斯、巴西),有5個是聯邦制國家,印度尼西亞也正在考慮是否改為聯邦制。此外,非洲面積最大的國家(蘇丹)和人口最多的國家(奈及利亞),歐洲人口最多的國家(德國),也都是聯邦制國家。托克維爾說:小國總是要自願聯合起來,或者被人聯合起來而成為大國,創立聯邦制就是“為了把因國家之大而產生的好處和因國家之小而產生的好處結合起來”。 聯邦制國家與單一制國家,在過去一個世紀中出現了明顯的趨同。前者由分散走向集中,後者由集權走向分權,演變的結果是實同名異、大同小異的合作與平衡型的地方自治格局。喻希來在《中國地方自治論》中指出:美國的“競爭型聯邦制”,德國的“合作型聯邦制”,英國的“完全的地方自治”,法國和日本的“不完全的地方自治”,經過歷史的演變,已經成為在實質上同類的地方政府制度,用美國學者奧斯特羅姆的說法,可稱之為“複合共和制”的地方政府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特徵:一是分權,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劃分明確的事務範圍,並且在各自事務範圍內,享有充分自主權;二是制衡,即地方政府有足夠的憲政保障或政治實力,可以反制中央的隨意干預,使之不能單方面削減地方政府的自主權;三是合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某些事項上聯合作業或混合財政。因此,如果中國今後放棄單一制而選擇聯邦制,必然是出於某種特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