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擇業的待遇:
滿16年不滿18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60%。
2. 滿18年不滿2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70%。
3. 滿20年不滿23年的軍官 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80%。
4. 滿23年不滿26年的軍官 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0%。
5. 滿26年不滿3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5%。
6. 滿20年不滿25年的軍士長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80%。
7. 滿25年不滿30年的軍士長 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90%。
8. 同時,自主擇業的軍官和士兵還將發放住房供給金和參加醫療保險。
自主擇業的具體待遇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標準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按各項規定標準合併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待遇:
滿16年不滿18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60%。
2. 滿18年不滿2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70%。
3. 滿20年不滿23年的軍官 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80%。
4. 滿23年不滿26年的軍官 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0%。
5. 滿26年不滿3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5%。
6. 滿20年不滿25年的軍士長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80%。
7. 滿25年不滿30年的軍士長 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90%。
8. 同時,自主擇業的軍官和士兵還將發放住房供給金和參加醫療保險。
自主擇業的具體待遇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標準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按各項規定標準合併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