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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險諮詢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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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亞李光輝
題主沒有寫明詳細的被騙經過,在不瞭解詳細的情況下也不好妄下結論,不過題主可以看一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和保險從業人員違法行為的規定,看一下是否在這些規定的行為內。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定力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如果保險公司或者從業人員有以上行為的,且有相關證據證明的,題主可以撥打12378(銀行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說明被騙的詳細經過及訴求(比如退還所交保費等),要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投訴後會有相關人員調查協調此事。
不單單是題主,建議朋友們都要注意,如果保險公司和保險從業人員有此類行為,一律都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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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在什麼樣的環境下購買的,是否是你本人簽字,簽字之前業務員是否按照合同與你溝通清楚,並如實按照合同內容和你講解。分紅每年是不確定的,業務人員是否有誇大合同內容,作出承諾。進行利益誘惑和返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