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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以下簡稱《合併財務報表準則》)的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控制其發行的理財產品。如果商業銀行控制該理財產品,應當按照《合併財務報表準則》的規定將該理財產品納入合併範圍。
商業銀行在判斷是否控制其發行的理財產品時,應當綜合考慮其本身直接享有以及透過所有子公司(包括控制的結構化主體)間接享有權利而擁有的權力、可變回報及其聯絡。分析可變回報時,至少應當關注以下方面:可變回報通常包括商業銀行因向理財產品提供管理服務等獲得的決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前者包括各種形式的理財產品管理費(含各種形式的固定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等),還可能包括以銷售費、託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服務收費的名義收取的實質上為決策者薪酬的收費;後者包括各種形式的直接投資收益,提供信用增級或支援等而獲得的補償或報酬,因提供信用增級或支援等而可能發生或承擔的損失,與理財產品進行其他交易或者持有理財產品其他利益而取得的可變回報,以及銷售費、託管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服務收費等。其中,提供的信用增級包括擔保(例如保證理財產品投資者的本金或收益、為理財產品的債務提供保證等)、信貸承諾等;提供的支援包括財務或其他支援,例如流動性支援、回購承諾、向理財產品提供融資、購買理財產品持有的資產、同理財產品進行衍生交易等。
商業銀行在分析享有的可變回報時,不僅應當分析與理財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各項合同安排的實質,還應當分析理財產品成本與收益是否清晰明確,交易定價(含收費)是否符合市場或行業慣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導致商業銀行承擔理財產品損失的情況等。商業銀行應當慎重考慮其是否在沒有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對過去發行的具有類似特徵的理財產品提供過信用增級或支援的事實或情況,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提供該信用增級或支援的觸發事件及其原因,以及預期未來發生類似事件的可能性和頻率。
2.商業銀行提供該信用增級或支援的原因,以及做出這一決定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流程;預期未來出現類似觸發事件時,是否仍將提供信用增級和支援(此評估應當基於商業銀行對於此類事件的應對機制以及內部控制和管理流程,且應當考慮歷史經驗)。
3.因提供信用增級或支援而從理財產品獲取的對價,包括但不限於該對價是否公允,收取該對價是否存在不確定性以及不確定性的程度。
4.因提供信用增級或支援而面臨損失的風險程度。
如果商業銀行按照《合併財務報表準則》判斷對所發行的理財產品不構成控制,但在該理財產品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向該理財產品提供了合同義務以外的信用增級或支援,商業銀行應當至少考慮上述各項事實和情況,重新評估是否對該理財產品形成控制。經重新評估後認定對理財產品具有控制的,商業銀行應當將該理財產品納入合併範圍。同時,對於發行的具有類似特徵(如具有類似合同條款、基礎資產構成、投資者構成、商業銀行參與理財產品而享有可變回報的構成等)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也應當按照一致性原則予以重新評估。
回覆列表
一,要有一個靠譜的標的,否則,就是買空賣空,涉嫌欺詐。
二,要有底線思維,就是專案最極端情況是怎樣的,要揭示出來,否則,也是讓人心裡沒底。
三,要形成閉環,儘量不要留敞口或漏洞,否則,風險不可估量。
四,要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否則,投資者一旦受損,產生過激行為,就引發信用風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