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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七追風

    有資料統計,清朝統治的前200年中,朝廷嘉獎的未婚守節終身的女子一共4493人,自殺殉夫的少女948人。而這些僅僅是自殺殉夫女子中的一部分,還有很多很多無法統計了。

    清朝對於民間女子“自殺殉夫”,態度一直是自相矛盾的。

    從康熙年間,朝廷就命令禁止殉葬。但是對於民間的“自願”殉葬情況,朝廷又是大力表彰的。

    這其中的玄機,就在於殉葬雖然是一種殘忍的習俗,但為了強調“三從四德”等封建思想,便於維護自己的統治,又不得不“表彰”。

    而一旦這種行為深入人心,就會發生大量的慘劇。

    這裡單說一說最特別的“未婚殉夫”。

    按理說,殉夫的行為是發生在婚後,丈夫意外去世。妻子若有子女和公婆,便一門心思照顧家人,終身不再另嫁。若是沒有子女,就會有不少妻子選擇殉夫。

    但是如果有已經定親,但是沒有完婚,未婚夫意外去世的情況呢?

    明清時期很多男女的訂婚年齡都很小,有些甚至不足10歲。訂婚之後,雖然已經是“未婚夫妻”,但是迫於禮法習俗,兩人基本沒有見面的機會。

    如果在結婚之前男方不幸去世,按道理說婚約就自動解除了。但是明清時期的情況(尤其是清朝),往往是女孩子會跟著這個沒見過面的未婚夫一起去死。

    在有了朝廷的大肆公開表彰之後,未婚殉夫的情況愈演愈烈。古代女子已婚稱“婦”,未婚稱“女”。未婚夫死後如果終身不嫁,就稱為“貞女”,未婚夫死後如果跟著去死,就稱為“烈女”。

    (貞節牌坊)

    烈女是受到公開讚揚的,《福建通志》記載了一個故事,說有一個劉姓女子,未婚夫死後她決定殉夫。來到夫家之後,她把繩子系在未婚夫臥室的房樑上,要了一碗米飯吃。劉姓女子勉強吃了三口,說:“生為林婦,死為林鬼。今得食林家食矣!”說完,就上吊自盡了。

    1686年,有一位19歲的吳姓女子為自己的未婚夫殉葬。據說她的未婚夫死後一直不瞑目,直到吳姓女子過來之後,說“我來了”,未婚夫才閉上眼睛。當時她的母親和婆婆都不想讓他殉夫,但是吳姓女子非常決絕,絕食數天。大家讓她吃飯,她表示吃飯可以,但必須讓她殉夫。於是,該女子吃了點東西,拜別母親和婆婆,自殺殉夫。

    這種事情經常發生,明清時期見怪不怪了。這一切最重要的推手,就是道學家、文學家、官僚士大夫。

    一旦發生未婚殉夫的情況,不僅朝廷官府要表彰,士大夫們會當成盛典一樣賦詩寫文,大肆讚揚。

    1644年,安徽靈璧的一位楊姓烈女殉夫,包括當地縣令的所有士紳都捐款辦葬禮。她的墓地是專門購置的,墳墓也是當地士大夫親自監督修建的,墓誌銘也是當地大文人所寫。

    1687年,一位吳姓女子殉夫,她的葬禮非常宏大,大量的旗幟把道路都淹沒了,來自全國各地的人寫了成百上千篇悼文……

    這種死後的被極力宣揚的事情,刺激著很多青春少女的心,她們愚昧的認為,殉夫是一種偉大的事情,是千古流芳的事情。所以,不斷地有未婚女子堅定的表達自己的殉夫意志。

    這種對“從一而終”思想的表彰,恰恰符合了清朝統治者的心理。絕對的服從和忠誠,是維護皇權的最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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