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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頤桑子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它有什麼作用?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

    ➤二、勞動合同有哪些種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關係即告終止。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某一項工作或工程開始之日,即為合同開始之時,此項工作或工程完畢,合同即告終止。如以完成某項科研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應當在什麼時候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四、如果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對勞動者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拖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五、勞動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會面臨什麼樣的風險?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六、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用來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簡訊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影。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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