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超級律師Plus
-
2 # 一號法律資訊
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下列兩類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是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但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除外;二是因智力障礙、精神障礙以及其他疾病導致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同意是指事前同意,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要經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追認指事後追認,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事後追認,才能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發生效力。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具有一定的辨認識別能力,法律應當允許其獨立實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兩類:一類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接受贈與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通常不會因這類行為遭受不利益,可以獨立實施。另一類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八週歲的兒童購買學習用品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實施這類行為有相應的認知能力,可以獨立實施。
就獨立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來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相同之處在於這兩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同之處在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未成年人的年齡直接影響著其社會閱歷和知識能力,智力仍處於正常發育階段,還沒有完全發育成熟,年齡、智力這兩個因素是影響未成年人認知能力的兩個最重要因素。與未成年人處於正常的智力發育階段不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需要考慮的智力因素,包括先天的智力障礙,在正常的智力發育期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以及智力發育成熟後,由於疾病、意外事故等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需要考慮的精神健康因素主要指因精神疾病引起的認知判斷能力不足的情況,不能正常參與民事活動,從事較為複雜的民事法律行為。
回覆列表
兩類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一,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通常,已經在外打工賺錢養活自己的年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能夠部分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第二條定義在認定上有些困難。比較常見的比如,精神失常以致於只能部分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假如只是身體殘疾或者癱瘓,理智清醒能夠正常思考,則無法認定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如果是完全無法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則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舉例:
一個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一天內有12個小時保持理智清醒,剩下另外的12個小時裡無法辨認自己行為,則此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需要注意的是,一個成年人要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需要先向法院提出申請認定。具有申請資格的物件包括: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有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