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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758347268583

    失業金斷交三個月不可以領取。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金所需資料:

      1、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證明和終止解除勞動關係人員失業保險繳費情況單;

      2、終止解除勞動關係人員勞動合同文字、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退工名冊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分割槽花名冊》。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失業前連續繳費滿一年、累計繳費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三個月;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六個月;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九個月;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二個月;

      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一個月,但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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