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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潘小裝

    林業畢竟不是可再生資源,法律這個事你不能和其他犯罪行為去比較,不能說他殺人了死刑,他伐了幾棵樹就死刑,殺人和伐樹一比肯定是殺人罪過大,你不能這麼想,要是都按這麼量刑的話那法律就沒有公平公正性了!法律是從一件事的輕重量刑的!不可再生資源的量刑就應該考慮對社會影響的因素!

  • 2 # 川渝英子

    我覺得砍100多棵樹判死刑就有點過了,有的人殺人,拐賣婦女兒童甚至販毒都沒有判死刑,為什麼砍100多棵樹反而判死刑,我覺得這個有點不公平,如果判的話可以判他幾年,然後要重回多少多少倍的數,種10倍的樹,這樣不就好了嗎

  • 3 # 基層林業

    超許可證採伐林木127棵,被判三年徒刑看似處罰較重,但必然有其內在因素。林業案件的調查、取證、公訴、判決是一個相當嚴謹的過程,絕不會簡簡單單,按圖索驥,隨意判決的,個人覺得,可能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採伐的林木個體較大,超許可證採伐蓄積數量較大

    超許可證採伐,一般為濫伐林木,而濫伐林木刑事立案標準為10立方米蓄積,那麼僅超許可證採伐127株林木,就被刑事立案,還判刑3年,採伐的林木一定是大徑材,樹木個體較大,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前提下,至少是已經達到“數量較大”的條件,也就是說達到50立方米以上,才會受到如此嚴厲的處罰。

    行為人存在認罪態度不好、行為惡劣等不當做法,影響極壞

    另外,在林業刑事案件的查處中,還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其他行為,如為首組織濫伐,慣犯,認罪態度不好,不協助調查;濫伐的樹木為珍稀樹種、特種用途林;不聽勸阻,威脅護林人員;造成不可修復的較大生態傷害等因素,也會加重行為人的處罰。

    其他情況分析

    其他情況是指超許可證採伐的林木非行為人所有,那麼就會因為非法採伐佔用林木,構成盜伐林木罪。如批准採伐的林木是流轉購買的,並不包括採伐許可證以外的林木,在這種情況下,明知所採伐的林木既無許可,也不是自己所有,非法採伐佔用,就構成盜伐林木。

    盜伐林木一般以2立方米為刑事立案標準,20立方米就構成數量巨大了,將被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真的構成盜伐,被判3年徒刑,在所難免。

    綜上所述,超許可證採伐127株林木,是有可能被判3年的。廣大林農朋友在需要採伐時,需要及時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並按照採伐許可要求採伐,以免遭受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是嚴厲的處罰。

  • 4 # 河洛鄉村徐哥

    超許可證採伐林木127棵,被判3年徒刑。一些人肯定會認為,自己也在林業部門辦過採伐手續,只不過超伐了127棵,至於判刑3年嗎?是不是判的太重了。

    森林法規定:對濫伐林木10立方米者,將予立案。這超許可證採伐林木127棵,已超過了濫伐林10立方米數量,即可定為濫伐林木。再者,為其超許可採伐林木127棵,判刑3年,這127棵林木也許是大樹、也許是貴重樹等林木,同時也可以以數量較大來定案的。同時,林業森林部門也會在其在認罪態度而酌情定罪,對認罪態度不積極、不配合等行為者,肯定會加重定罪判刑量的;反之,對積扱認罪,悔改者的,就會按法或酌輕定罪。

    由此來看,任何人在採伐林木(包括自己的林木),均應到林業部門辦足額採伐許可證,千萬不要認為自己少辦或漏辦採伐許可手續沒事。如果真要那樣做的話,等待你的,必將是受到法律的嚴懲,到那時你就會後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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