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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避險案例

    2011年5月2日,劉某駕駛大貨車順著國道往北出城,車輛駛至城鄉接合部,劉某見行人車輛漸少,遂加快行駛速度。此時,突然發現前面有一行人王某橫穿公路,眼看就要撞上王某,劉某慌亂之下猛打方向盤,避開王某,但由於車輛方向急轉,失去平衡,一下子便側翻在地,車輛、貨物均有受損。

    劉某遂要求王某賠償,王某不肯。在多次要求賠償未果的情況下,劉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王某賠償其所受損失。

    王某未先確定路面安全即橫穿馬路,劉某為了避免撞傷王某的後果發生,猛打方向盤致車輛側翻受損,王某當屬引起險情發生的人,因此其必須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

    但是,如果劉某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密切注意路面的情況,及時發現王某橫穿馬路的意圖,並相應地採取減速、鳴笛等處置措施,此次交通事故也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劉某在險情發生前沒有盡到機動車駕駛人的“高度注意”義務,對險情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

    綜上,此次交通事故應當由機動車駕駛人劉某與行人王某按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同等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

    特點: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

    成立條件:(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3)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

    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中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

    由於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於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於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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