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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歷史是個放大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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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千島君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最早出自《漢謨拉比法典》,法典中的條例規定此原則,別人已經回答過了。漢謨拉比,Hammurabi,即聖經創世記裡提到的暗拉非(創十四1)。古巴比倫王國,大約起始於亞伯拉罕在世的時候,暗拉非作示拿王,轄治巴比倫附近全地。
在聖經 出埃及記 也有記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出二一24)”。對於這句話的意思,有興趣可作一點了解:
這是有名的“同態復仇法”,這律法在此的作用是規限。因為之前有報仇或賠償“七倍”的說法(創四24)。但這個限制,告訴人不能再“七倍”了,頂多“以眼還眼”,作等量的賠償。
根據聖經利未記二十四章和申命記十九章的相關章節,法官也當依照同樣的原則作出制裁,來阻嚇惡意傷人和作假見證的行為。這是引導法官作出判決的司法原則,不能作為人際關係的方針,然而通俗的猶太教信奉的卻顯然是後者。
到了新約時代,基督棄絕這個普遍的解釋了(太五38、39),祂更改的第三條律法,就是關於抗拒惡人的律法。祂卻說,“無論誰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太五41)。”祂告訴信徒:基督徒的生活,應當有另外一種的反應,而不是像世人那樣的反應。
世人的反應,就是發脾氣,並以眼還眼。但信徒的反應應當是超越,還不是單單忍耐。超越的意思,就是一個神的兒女,當他越受逼迫時候,越給人擠到一個角落去的時候,越沒有路走的時候,他應該爬得越高才好,而不是對抗“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當人越逼迫你,叫你沒有出路,碰到牆了,你能夠爬得更高,這才是基督徒。這是基督對信徒的要求:祂知道祂所給信徒的生命,是超越的生命。那一個生命,你越難為它,越羞辱它,越叫它損失,越叫它顯出能力來。
新約聖經裡對於“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表態就是這樣的原則,也稱為“二里路原則”:你要勉強我走一里路,我就陪你走第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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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燕小九頻道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用瞪眼回擊瞪眼,用牙齒咬人對付牙齒咬人。
哼哼,
對方使用什麼手段攻擊,就用什麼手段進行回擊。
出處為 《舊約全書·申命記》:“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回覆列表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出自聖經《舊約》出埃及記21章24節,利未記24章20節,申命記19章21節,以及馬太福音5章38節。
那麼《漢莫拉比法典》裡有沒有這樣的內容呢?答案是有。在《漢莫拉比法典》第196條,第197條。內容是:施行同態復仇法,即奉行“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原則。“如果一個人傷了貴族的眼睛,還傷其眼;如果一個人折了貴族的手足,還折其手足。”《漢莫拉比法典》共包含了約300條法規,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為什麼《聖經》(舊約)中有和《漢莫拉比法典》有一樣的內容呢?他們之間有什麼聯絡呢?《漢莫拉比法典》的創始人是漢莫拉比,他是帝國的創始者,隸屬美索不達米亞,是閃米特人(就是《聖經》創世紀中挪亞的兒子閃的後代)。
《聖經》記錄挪亞的兒子們在洪水以後分別而居,在閃的後代中有一個人叫亞伯蘭,後改名叫亞伯拉罕,他從父家遷移出來去了迦南地。後來他的後裔雅各,後改名以色列,因為迦南遭了饑荒,帶著他的兒子們遷移去了埃及。以色列的後裔中有一個叫摩西的,神召他上了西奈山領受了十誡命,就是《聖經》(舊約)。《聖經》創世紀,出埃及記,利未記,申命記,民數記就是摩西記錄的。
而閃米特人的祖先挪亞是亞當的子孫,亞當是神的兒子。
這就是他們之間的血脈聯絡。
就如同阿拉伯人與猶太人有血脈聯絡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