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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底“法律”是“道德”的基礎,還是“道德”是法律的基礎? (2)儒家文化背景下的法律是真正的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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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理得心安

    這個問題背後的思維邏輯混亂到值得仔細說說了。

    一、

    首先,平等是相對的——如果追求絕對的平等,1米75的你都沒法和1米74的他說話,因為你們之間不平等;同樣1米75的你和我也沒法說話,因為你體重120斤我125斤;……

    最後結果是你不能與任何人說話,因為你與所有人都有這樣或那樣的不一樣,也就是沒有絕對平等的基礎。

    這裡,你理解的行為上需要的絕對平等就是個偽概念。

    二、

    然後,不平等的基礎上一些人給另一些人制定行為規範——這句話從字面到含義都讓人確定是不平等的,但確實不應該麼?不這麼做該如何?

    比如,醫學知識上不平等的大夫給病人看病,規定病人什麼時間吃什麼藥,這平等麼?應該麼?不這麼做該怎麼平等的做?

    所以,只要是道德水準相對高的人制定的規則,道德水準相對低(含認知能力低導致的遵守能力低)的人群就也能適用,這套規則就能適用期比較長;

    反之,若道德水準相對低的人制定的規則,就容易造成執行上的混亂,規則壽命就短——歷代純農民起義規模小效果差、而有貴族/文人參與的造反更容易改朝換代,就是這個道理的印證。

    三、

    契約的基礎是相互承認/遵守,所以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行為(不是絕對平等,是制定契約時的地位平等)。

    如果沒有這種平等,契約維持的時間就長不了——不如不平等條約總是最快被違反和廢止的。

    道德覆蓋的範圍更大,符合平等意識的道德內容更容易實施,法律所規定的大部分內容也會被道德範圍涵蓋。

    這是契約精神、道德、法律之間的聯絡,他們之間的關係並非誰囊括誰,是相互大部分有交集的關係。

    但,缺乏契約/平等精神的道德是難以持續的,不符合道德的法律只是法治而不是法制。

    四、

    儒家文化有很多做人方面的經典、精華。

    但儒家文化是產生於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歷史階段,壯大於封建制階段。

    所以,儒家文化中,被程朱理學所教條化的那些三綱五常等內容,是僅僅符合封建制社會的行為規範,在工業文明的現代就只有歷史參考意義了。

    儒家文化背景下的法律,在封建、半封建時代是具有現實意義的,是用法治維護社會秩序的有效方法。

    五、

    儒家精神是追求自我修養、崇尚個性自由的,這種精髓是現代學習儒家文化的要點,也是符合契約精神中平等自由的地方。

    以現代契約精神去看儒家文化,必然處處不對,與用西醫理論去看中醫手段一樣。

    這都屬於教條主義方式。

    只有在瞭解和理解了儒家文化產生的時代背景,剔除那些環境影響後,才能發現和學習到儒家文化的精髓,才能對現代生活有用——這也類似於西醫療法與中醫療效互有短長的現象。

    六、

    契約平等也不是萬能的。

    締約方中,強勢一方為弱勢一方著想/讓利的越多,契約就能存續時間越長——這符合道德值更高一方“為”低一方定行為規範的模式。

    但契約只要是能簽訂,就必然能有哪怕是短暫的共同認可、共同遵守的時間。

    而這種共同遵守,就是法制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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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以上對各觀念的表述,能有助於提問者梳理各觀念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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