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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海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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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沒有義務。
一般在這樣的情況下,一方借款的數額肯定很大,超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還有一點,不知情的一方可能不是親筆簽名,這樣也不會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並且,最新《民法總則》規定,沒有“保證人:XXX”字樣的,不發生法律效力。
但是,不排除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借錢,這樣的話,另一方有還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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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田汝雲
感謝系統邀請,從提主提到的事實衡量,雙方雖然一起過生活,可一方早有預謀則劃把對方寫成擔保人,是對方不知曉的情況下寫入擔保,這個擔保無效。擔保需要擔保人請筆答名簽字才能算正實擔保,別人把名字寫上那能算擔保呢?法律上是不會認可,更沒有義務保對方還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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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我希望明天會更美好的
這種情況有一點糟糕的,為什麼這樣說呢?婚姻不像婚姻,家庭不像家庭,像這樣夫妻,像夫妻嗎?這種情況,我很少見,我先說說你們夫妻問題,這樣的妻,像妻嗎?你好好的考慮,您能接受嗎,另外,你們的年齡多大,我不知道,,你的情況我們不怎麼明白,所以不好下結論,要是夫妻老了就堅持一下吧,夫妻雙方好好的談談,要是年輕,還是好好的商量一下吧,為了夫妻後半生的幸福,如果說沒辦法商量,我勸你提前結束你們的夫妻關係吧?說實話也是有種寄託,我為什麼要陪你過這種日子你,我說話,像塗雷一樣,該怎麼說就怎麼說,另外,你們的債務問題,也是幾句話是說不明白的,既然是夫妻,一方,不管做什麼,都要於另一方告知,或者同意,這是做人的起碼原則,也是做夫妻的責任,要不然,還像夫妻嗎?對吧?像這樣下去,以後麻煩點的還在後面,你相信嗎?至於還不還?也是你的問題,她已超出做夫妻的責任,第一個背地借錢,第二個你不知情的情況下。給你帶鉛名,第三個,你不知情的情況下亂借,另外一種,自己沒說明白,我都估計。到一些,你對方是不是亂記借用。借錢的時候無需你知道。就去向人家借款,我沒說錯吧?我的想法是這種行為的夫妻你還也行,你要是不還也罷,像你們這樣的夫妻,以後不會富裕的,你相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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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暖陽悠悠609
1、雖然借錢時未告知,但另一方事後有過追認債務或者擔保的意思表示的,則另一方有義務還錢或者承擔連帶責任。
2、雖然借錢時未告知,但借款系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則另一方有義務償還。
3、雖然借錢借錢時未告知,借款也超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但有證據證明該借款系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雙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有義務償還。
除上述三種情況外,另一方都沒有義務幫對方還錢。
回覆列表
1,“另一方”不以擔保人的身份承擔擔保責任。因為,擔保人的姓名不是當事人自己親筆所籤,而且當事人又不願意事後追認。因此,該擔保因缺乏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對“另一方”當然沒有法律約束力。
2,借款額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債權人則應當證明該筆債務為其夫妻共同債務,或者用於夫妻共同經營,或者系夫妻共同意思。很顯然,債權人是無法完成這樣的舉證責任的。因此,“另一方”無須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3,借款額較小,沒有超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這種情況下,“另一方”依法應承擔證明該債務並非夫妻債務的舉證責任。就本案而言,借錢時“另一方”不知道,這一點可以初步得以證明,因為擔保人的名字是代簽的,這說明“另一方”不在借錢的現場。除此之外,“另一方”還需補充一些其他證據,以增加自己一方證據的證明力。否則,則有承擔責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