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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員工應該怎麼樣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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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理性的瘋子D

    情況一:如果你說的是7天的年休假,那麼你老闆扣掉底薪是不對的。

    第一:年休假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工作滿一定的工作年限後,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由此,如果你有年休假7天的權利,那麼什麼時候休,是你自己的事情。但是休年假也同樣需要單位的審批,和其他假期一樣,得到單位的同意才可以休。得到了單位的同意,你的休假是合法的,不應該扣回你的工資。

    第二,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這裡明確了已休的年休假不再扣回。

    情況二:如果你說的是7天的春節假期,那麼你老闆扣掉底薪也是不對的。

    第一:公休假指全體公民享受到的假日,如五一、國慶、元旦、春節等。公休假日又稱“公休日和公共假日”,是指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帶薪休假制度。

    第二:國家規定的春節的法定節假日為3天,正常情況下公司休息的7天,是在3天法定節假日的基礎上,加上兩個周的休息日組成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離職工資算至勞動合同實際解除的那天。

    以上就是我的個人觀點,不足之處請提出,大家共同學習。

  • 2 # 東莞人事社保小顧問

    一、代通知金的問題:

    勞動者與單位雙方既然簽署了勞動合同的,就得按規定辦理:勞動者在合同期間提出辭職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單位(試用期間提前3天)。如你未按此規定通知單位,那麼單位是有權扣除相應天數的代通知金的,可能你以為是扣除你的年休假的工資;

    二、帶薪年休假的問題:

    根據國務院年休假的實施管理辦法規定,職工根據工作年限,可獲得相應天數的帶薪年休假:a.

    工齡1-10年(不含):5天;b.10-20年(不含):10天;c.20年以上:15天。根據你的情況,你應是工作了10年以上的了,如你在辭職前已全部休完當年的年假;春節過後你提出辭職,老闆要扣回你的多休的年假工資,這個也是不合理的。因為職工休年假,當初老闆肯定是同意的了,既然休了,就不能扣回,這也是有法例支援的。

    三、春節有薪假期的問題:

    根據國務院通知,2018年春節放假7天:2月15日--2月21日,其中年初一至年初三3天,是法定有薪假,其餘是調休,亦屬有薪假期。如果是這種情況,單位更不應該扣除這春節假期間的工資。

    最後,基於本人不甚瞭解你辭職的具體情況下,認為你可能是未按規定提出辭職,即未滿30天的代通知期,所以才遭致扣工資。建議你與單位按上述問題對號入座協商解決。如是單位違規,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找當地管理區的勞動服務站處理便可,這個不是太大的問題,他們應當處理回覆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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