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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龍龍Vlog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套房屋雖然是用夏某個人婚前的存款購買,但購房是在夏某與方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夏某個人婚前財產已經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發生了混同,該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方某有權進行分割。

    第二種觀點認為,夏某婚前的個人存款屬婚前個人財產,夏某用該存款購房只是個人財產的形式發生了改變,不會改變個人財產的根本性質,故該房屋仍應屬夏某個人財產。

    針對這一情況,第二種觀點比較正確,

    首先,《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夏某婚前個人存款應屬其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夏某婚前個人存款不因夏某與方某登記結婚而發生改變,仍屬夏某的個人財產。

    其次,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夏某用個人財產所購房屋不論是投資還是居住,該房屋本身只是一種財產形式的變化,並不能作為一種收益,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說有收益只能是房屋賣出後的增值部分,如果夏某與方某在離婚時該房屋已賣出,則方某可以就該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張權利,在房屋未賣出前,該房屋所有權應屬夏某所有。

    第三,婚姻關係的存續是否會導致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混同?

    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現實生活中,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還是很有可能的。如本案中夏某在與方某結婚後,將夫妻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存入夏某婚前個人存款賬戶,並從該賬戶中取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在無特殊約定情況下,經過多次的存入和支出之後必然導致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無法區分。在發生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的情形下,只有婚前個人財產的金額明顯高於婚後夫妻共同經營所得財產,才可以將混同部分分割一部分出來作為個人婚前財產,否則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案中,夏某用婚前個人存款購房,只是個人財產的形式發生了變化,且不存在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混同。

    故本案中夏某用婚前個人存款所購房屋,應屬夏某個人財產,方某無權要求分割。

  • 2 # 許昌全脂龍

    婚後買房用了婚前財產,全是共同財產嗎?

    結婚,意味著兩個人變成一體,也包括財產。而對於一場婚姻來說,買房也是關鍵,用誰的錢買?算誰的財產?這些問題都是很多人比較在意的。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什麼書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用婚前財產在婚後全額買房仍屬於婚前財產,但如果一方以婚前財產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則該房產對應的升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若是在婚後變賣了婚前買的房子重新買房,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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