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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紙老虎刀叨忉忉

    看你是否知曉或者當然知曉他們之間的代持關係。

    如果實際持與人沒有證據表明你應該知道代持關係,那麼構成善意取得,你可以變更登記後生效股權轉讓。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出讓人無權處分;

    2、受讓人受讓股票時是善意的;

    4、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也就是完成了股權變更。

    如果滿足上面四項條件,那麼善意第三人合理取得。

    而實際股東可以起訴代持人追討股權交易款項,根據的是代持協議的合同相對人原則,並要求違約賠償。

  • 2 # 孫律師訴訟

    你的提問涉及股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因此你要弄清楚什麼是善意取得。

    第一,什麼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出售給他人,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不知道財產處分人為無權處分的,那麼,該財產所有權歸受讓人所有,該財產的原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中國物權法規定了構成善意取得的要件,即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財產處分人無處分權;受讓人取得財產時支付了合理對價;轉讓的動產已經完成交付,轉讓的不動產在房產部門已經辦理了登記。因此,構成善意取得的首要條件是財產處分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

    第二,股權代持人是法律上的權利人

    股權代持制度的核心是股權代持協議,該協議是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訂立的協議,用於明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同時公司股東的股東名冊登記的是顯名股東,一般都辦理了工商登記,而股東名冊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依據,股東在工商局進行地登記是認定股東權利的外部標準。因此,中國法律上是肯定了股權代持人的股權的,實務中,在法院執行顯名名下股權時,如果隱名股東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提出異議,都會被駁回,隱名股東的權利主張只能依據股權代持協議主張。

    第三,參照適用善意取得

    既然善意取得的首要條件是財產處分人無權處分財產,而股權代持人是法律上的權利人,股權代持人並不是無權處分股權,因此,善意取得如何適用呢?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此種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物權法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總之,在發生股權代持人處分股權時,受讓人的權利歸屬參照適用善意制度,此種情況並不是構成善意取得。

  • 3 # 北京友恆律師事務所

    股權被無處分權人轉讓的,受讓人可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善意取得,以維護善意第三人對權利公示的信賴、保障交易安全;原所有權人可另循法律途徑,向無處分權人主張賠償責任。

    一、對於隱名股東、實際出資股東來講,顯名股東或股權代持人因工商登記而擁有股權的所有權外觀,容易出現其股權被持有人無權處分的風險,所以一般情況下避免採用股權代持;確有必要股權代持的,隱名股東需要對顯名股東進行一定的限制,比如在代持協議中增加持有人無權處分時的責任承擔,防止其股權被無權處分,並由第三人善意取得。

    二、對於受讓人來講,股權善意取得須同時滿足無權處分、善意、合理價格買入、變更登記等要件,其中價格是否合理是容易評估判定的因素,因此一定要合理定價,不能貪圖便宜,以不合理低價買入。善意的判斷取決於受讓人知情與否,知情即為惡意,不知情即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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