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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紙老虎刀叨忉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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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孫律師訴訟
你的提問涉及股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因此你要弄清楚什麼是善意取得。
第一,什麼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出售給他人,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不知道財產處分人為無權處分的,那麼,該財產所有權歸受讓人所有,該財產的原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中國物權法規定了構成善意取得的要件,即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財產處分人無處分權;受讓人取得財產時支付了合理對價;轉讓的動產已經完成交付,轉讓的不動產在房產部門已經辦理了登記。因此,構成善意取得的首要條件是財產處分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
第二,股權代持人是法律上的權利人股權代持制度的核心是股權代持協議,該協議是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訂立的協議,用於明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同時公司股東的股東名冊登記的是顯名股東,一般都辦理了工商登記,而股東名冊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依據,股東在工商局進行地登記是認定股東權利的外部標準。因此,中國法律上是肯定了股權代持人的股權的,實務中,在法院執行顯名名下股權時,如果隱名股東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提出異議,都會被駁回,隱名股東的權利主張只能依據股權代持協議主張。
第三,參照適用善意取得既然善意取得的首要條件是財產處分人無權處分財產,而股權代持人是法律上的權利人,股權代持人並不是無權處分股權,因此,善意取得如何適用呢?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此種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物權法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總之,在發生股權代持人處分股權時,受讓人的權利歸屬參照適用善意制度,此種情況並不是構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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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友恆律師事務所
股權被無處分權人轉讓的,受讓人可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善意取得,以維護善意第三人對權利公示的信賴、保障交易安全;原所有權人可另循法律途徑,向無處分權人主張賠償責任。
一、對於隱名股東、實際出資股東來講,顯名股東或股權代持人因工商登記而擁有股權的所有權外觀,容易出現其股權被持有人無權處分的風險,所以一般情況下避免採用股權代持;確有必要股權代持的,隱名股東需要對顯名股東進行一定的限制,比如在代持協議中增加持有人無權處分時的責任承擔,防止其股權被無權處分,並由第三人善意取得。
二、對於受讓人來講,股權善意取得須同時滿足無權處分、善意、合理價格買入、變更登記等要件,其中價格是否合理是容易評估判定的因素,因此一定要合理定價,不能貪圖便宜,以不合理低價買入。善意的判斷取決於受讓人知情與否,知情即為惡意,不知情即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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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是否知曉或者當然知曉他們之間的代持關係。
如果實際持與人沒有證據表明你應該知道代持關係,那麼構成善意取得,你可以變更登記後生效股權轉讓。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出讓人無權處分;
2、受讓人受讓股票時是善意的;
4、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也就是完成了股權變更。
如果滿足上面四項條件,那麼善意第三人合理取得。
而實際股東可以起訴代持人追討股權交易款項,根據的是代持協議的合同相對人原則,並要求違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