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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一對夫妻在鬧離婚期間,妻子向好友借了40萬元,給兒子買了一套婚房。可最後,妻子卻稱還不上這40萬欠款,好朋友只好起訴這對夫妻,要求共同還錢。那麼,這筆欠款該由誰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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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貳加壹而已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從你這個描述來看,這筆錢是用於夫妻孩子使用的費用,應屬於雙方共同的債務。

    所以雙方應共同償還。

  • 2 # 遼瀋晚報

    可能大部分對於這件事的第一反應就是,既然這是夫妻關係仍然成立的時候發生的事情,那麼所欠的40萬元就屬於夫妻共同的欠款,需要夫妻共同償還,但事實並不是這樣的。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這件事吧。瀋陽的張女士和陳先生是夫妻關係,但是因為感情不合,陳先生早在去年就已經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因為女方不同意,所以被駁回了。但是在這期間,張女士向朋友借了40萬元,並且拿出了自己的存款給兒子買了一套房子。

    可是,借款到期以後,張女士卻無力償還這筆欠款,最後借款人將這對夫妻一同告到了法院,要求兩人一同償還。但是,在這其中,陳先生既沒有參與張女士借款的過程,甚至根本都不知道張女士借款的事實,所以認為這筆錢不應該由自己來分擔。

    但是張女士卻認為既然是夫妻關係,這個借款就應該雙方共同償還。最終,在法院的判定下認為,這個40萬元的借款是張女士的個人行為,與對此一無所知的丈夫陳先生沒有關係,法院判定張女士獨自償還欠款。

    其實,這件事大家忽略了一個事實就是,在整個過程中,陳先生是不知情的情況,既沒有參與商量也沒有了解到整個過程,所以這只是婚內夫妻雙方的個人行為,並不能構成夫妻的共同債務。如果這種情況下都要夫妻共同承擔的話,那麼將來只要夫妻一方隨意向別人借款,最終另一方都要承擔還錢的責任,那這樣對夫妻中的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 3 # 舒㚥SHUYU

    在鬧離婚期間,就是說還沒有離婚,妻子向好友借錢40萬給兒子買房。

    給兒子買房,兒子是你們倆的。鬧離婚沒離婚,夫妻還在法律範圍之內。所以把夫妻倆都告上法庭共同負擔房款,別說女方有否其他目的,以事論事,我認為告的合理,這錢該出。

  • 4 # 隱楓

    在生活中為子女買婚房己成父母的習慣責任義務,所以這個債務該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而在法律上,即然是婚房說明兒子己成人,所以購買婚房所欠債務應由其自行承擔,與父母無關。

  • 5 # allen254461307

    這是當媽媽的拿孩子婚房來綁架當爹的。換個角度,當爹的借兩百萬去抄股,為了賺錢給孩子買別墅,虧了100萬。請問這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的嗎?道德綁架是不可行的。女方想多了。後果還不一定好,現在孩子結婚,會跟你一起生活嗎?說不定40萬娶個太后回來,你想侍候還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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