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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律師1H9D

    一般情況下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必須有證據證明該借款用於同居雙方的生產、生活,才能認定為同居期間雙方的共同債務。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方面證據應由債權人負責提供。

  • 2 # 善言法務

    同居期間的共同債務認定和其他情形的共同債務認定是一樣的,債務雙方認可(最好兩人在借條上都有名字),債務用於共同生活或者是雙方認可的事情。

    題主的這個問題,善言的觀點是沒必要。

    如果認為對方揹負債務過高,可以不與其結婚,結婚後你們的生活肯定是相關聯的,就算他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那他也要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去還款,只是對方無權用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去還款,也沒有辦法挪用你的個人財產去還款。

    但從情理來說,你們的日子過得更好,家庭更和諧,肯定是要先想辦法把債務還清。

    共同承擔婚前債務有利有弊:

    婚後共同承擔房貸還款,那就可以享受婚姻存續期間房子增值部分。

    為結婚的一系列花費都是對方借錢實現的,那兩人結婚後拿到就不用還了嗎?還是要一起還的。

    婚前個人賭債或者其他經濟債務,婚後可以不劃為共同債務,但是鉅債壓身也是要還的。

  • 3 # 一鍵代償

    首先要是說的是,同居期間另一方的債務你是知道的,然後你們最終也選擇了結婚。其實,這種情況下,法律上就算認定這是屬於個人債務,但是,從現實角度來說,還是要夫妻二人共同償還。

    因為,你們已經結婚了,婚後大家的收入基本還是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那就算是法律認定為他個人債務,其實本質上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來還。畢竟,不可能兩個人結婚了,然後家庭支出還AA制吧,這也是不現實的。那麼,這時候,就算是認定為他個人債務又有什麼實質性的意義呢?

    然後,咱們再來說另一種情況,就是另一方是在同居期間借的個人債務,但是他隱瞞了事實,而欺騙和你結婚,這時候因為這個債務問題你們起了爭執和矛盾。那這時候就看你們離婚不離婚了,如果不離婚,那就可以參照上一條;如果離婚那麼就要看這筆婚前的債務是否用於你們的共同生活了。

    因為有時候雖然兩個人沒有辦結婚證,但是卻已經有夫妻之實,比如說他之前借錢是用於提高你們的共同生活了,或者是借錢對你有贈與行為,比如說借的錢用於給你買貴重禮物了。那麼,這時候自然還是需要兩個人共同承擔的,還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當然,如果他之前借的錢是用於個人消費或者揮霍了,並且你也有證據表明你沒有從這些錢上受益,那麼如果離婚了,自然是不會算作夫妻共同債務的。

    所以,總的來說,債務問題還是要看這個錢到底是誰受益了。一般來說誰受益了,誰花了,那麼就要由誰來還,當然,如果你不想還,或者不想承擔,那麼也要有證據表明你沒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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