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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Euthanasia)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中國的定義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討論一下 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 還存在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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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楊充

    安樂死的定義首先科普一下安樂死的定義。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應瀕死病人或其家屬的自願請求,透過作為或不作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縮短痛苦的時間,使其安詳地度過死亡階段,結束生命。可能很多人認為安樂死就是簡單地為了減少病人的痛苦,結束病人生命的一種行為。但其實,安樂死是有很多限制條件的。1,執行者的動機必須是減輕患者的痛苦。2,安樂死必須由醫務人員參。3,安樂死的物件必須是目前醫學條件下毫無救治可能,且正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4,安樂死必須是由患者或家屬誠懇提出,且醫生確信該請求是一個有行為能力的人作出的理性決定。5,引起患者死亡的手段是作為儘可能無痛而選擇的。充滿爭議的話題在中國,安樂死並沒有被合法化,而且長久以來都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安樂死可能被利用,法律最怕的就是轉空子,如果確定安樂死入法,是有可能被一些人利用,然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還有一點,《刑法》中規定,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等同於“故意殺人”,入法沒有那麼簡單。個人的觀點【勿噴】安樂死符合生命倫理學的自主原則。所謂自主,就是說我們對於自己的生命,有自己的決定權,病人也一樣。如果一位有自主行為能力和思維清晰的病人,由於無法忍受病痛的折磨,且這種折磨透過目前的醫學條件無救治可能且會持續至他生命結束,此時他選擇安樂死,我認為這是病人的權利,其他人無權干涉,同時這也是我們尊重生命意義的體現。其次,安樂死符合生命倫理學的有利原則。對於已經無藥可救的病人來說,安樂死可以減少他們的痛苦;對於一些家庭來說,安樂死也可以減輕他們巨大的負擔。而且,安樂死符合生命倫理學的不傷害原則。有些人認為安樂死被濫用後可以作為殺人的一種方式,但是請記住,安樂死正如前面所說的,是有條件的,必須是已經患了不治之症身體精神極度痛苦的病人,自主或家屬要求醫生結束其生命,並且經過醫生鑑定,確實無法挽救其生命,而且這種痛苦難以忍受,只有符合這個前提才可以安樂死。從這個角度來看,安樂死是為了結束病人的痛苦而不得已實施的,這種方式可以減少病人的痛苦,這恰恰是符合生命倫理學的不傷害原則。當然當司法還未完全獨立的社會環境下,“安樂死”立法還是為時過早。誰都明白,生命是最寶貴的,確保每一個人的生命權是人類而史以來的天性,然後才輪到尊重尋求“安樂死”之人的個人願望。另外,尋求安樂死的人是不是達到無藥可救而又痛苦萬分自行希望安樂離世呢?這就需要不受權力左右的司法機關來最後把關,以防止個別當權者為了自身的重大利益來盜用這種法律來達到“合法消滅”政敵的個人利益。人的生命僅有一次,一旦被“合法安樂死亡”了,那怕事後再隆重地給以平反,死去的生命也不可能“重頭再來”因此,“安樂死”這種“合法”剝奪公民生命之文明法律是絕對不適應哪些高度集權體制國度的。因為,這種高度集權體制下的官丶民意識還遠遠未能達到社會高度發達和高度文明這種程度。關於更多詳細內容可以看我的部落格大彙總:https://blog.csdn.net/m0_37700275/article/details/79832978 或者 https://blog.csdn.net/m0_37700275/article/details/8297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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