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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冷眼而非旁觀

    提出這個問題,已經是非常被動的了!

    一般情況下的離職有兩種情況:

    一種叫做辭職,就是提問君提問中的用詞。既然是辭職,那就是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的情況,當然不管真實情況如何,總之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並且有主動辭職的證明檔案的,比如辭職信、辭職郵件等等。這種情況下,離職後勞動者很難爭取到補償,除非是公司拖欠工資、社保加班費等勞動報酬報銷的,可以去追討,同時可以爭取由此產生的補償。

    另一種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意思就是你和公司共同就離職一事做了約定,比如約定了補償、賠償的具體金額等等,往往在協議中都會有一句:本人與公司再無任何經濟上的未了事宜。通常情況下,此類的離職,將不會再涉及到後續的追償情況。當然如果協商的內容有違背法律的地方另當別論。

    因此,建議勞動者都能在平時多去了解勞動合同法以保護自己,同時在離職前,一定與企業就補償、賠償問題以及金額做好溝通,因為之後如果再追償,也是一個耗時耗力的事情。

    但是在此也提醒一下勞動者,凡是協商解除的情況,在離職證明中用人單位都是註明,而這種證明總會讓人聯想到勞動者是被開除的,因此會增加你入職的流程。由於是一些勞動者希望去正規的或者大型企業工作,還是要小心處理子的離職,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希望每一位勞動者都能找到自己喜歡而且又能收入豐厚的職業,同時也希望每一家企業都能找到適合自己企業發展階段的優秀人才!

  • 2 # 職場點兵

    這個問題提的感覺有些“馬後炮”的味道了,已經辭職了才想起爭取勞動補償金的問題,當然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

    1)首先說勞動補償金的前提條件就是勞資雙方協議解除或者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個人辭職是沒有勞動補償金的。

    2)按照勞動合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勞動者在企業每工作滿一年,補償金按照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標準予以計算,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3)如果你的辭職手續已經辦理完,並且你又希望拿到補償金的話,只有想辦法找企業在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的問題,並以此為理由要求企業支付勞動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或者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以及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如果有以上幾種情況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予以溝通解決。

    4)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給你補償金的話,個人可以據此為核心訴求,直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予以申訴,請求企業仲裁。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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