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算是不和規矩,需要給出具臨時查封檔案或者口頭通知後補發查封檔案後才能停電,貨物是可以領取的,只是不能這樣存放。根據消防法規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製作、送達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對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複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後,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範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製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採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第二十四條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實施臨時查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臨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三)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裝置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影。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也算是不和規矩,需要給出具臨時查封檔案或者口頭通知後補發查封檔案後才能停電,貨物是可以領取的,只是不能這樣存放。根據消防法規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製作、送達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對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複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後,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範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製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採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第二十四條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實施臨時查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臨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三)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裝置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影。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