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超載會扣6分。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
第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訊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誌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擴充套件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中規定:
第十九條 自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稽核,經稽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應當嚴格稽核制度,完善稽核程式。
第二十條 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資訊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可以透過郵寄、傳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記分或者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以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違法行為資訊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後,在規定時限內將違法行為資訊轉至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三條 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在違法行為發生地參加滿分學習、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准許,考試合格後發還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並將考試合格的資訊轉至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轉遞資訊清除機動車駕駛人的累積記分。
小車超載會扣6分。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
第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訊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誌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擴充套件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中規定:
第十九條 自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稽核,經稽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應當嚴格稽核制度,完善稽核程式。
第二十條 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資訊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可以透過郵寄、傳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記分或者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以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違法行為資訊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後,在規定時限內將違法行為資訊轉至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三條 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在違法行為發生地參加滿分學習、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准許,考試合格後發還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並將考試合格的資訊轉至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轉遞資訊清除機動車駕駛人的累積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