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釋原則
1、文義解釋
透過對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詞句含義的解釋,以探求合同所表達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2、整體解釋(體系解釋)
根據條款在整個合同中的位置與其他條款的關聯確定各個條款在整個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確意思。
3、目的解釋
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個條款可能作兩種解釋時,應採取最適合於合同目的的解釋。
4、習慣解釋
按照交易中大家普遍接受的,長期、反覆實踐的行為規則進行解釋。
5、誠實信用解釋
法官實際上站在一個“誠實商人”和“誠實勞動者”的立場上去解釋合同條款的內容。
6、公平解釋
指解釋合同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7、歷史解釋
解釋者應斟酌簽訂合同時的事實和資料,例如磋商過程、來往檔案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釋。
二、合同解釋順序、格式合同解釋
1、合同解釋定義
指當對合同條款的意思理解發生歧義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規則對其作出的確定性判斷。
2、格式條款的解釋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三、合同解釋原則的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125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2、補漏原則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四、司法實踐中的合同解釋規則
1、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規則
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引用的普通法系的規則。
2、特定性條款優於一般性條款規則
條款內容越具體特定,就越可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3、手寫條款(詞語)優於印刷條款規則
手寫條款往往是當事人在印刷條款形成之後透過單獨談判而確定的條款,故應優於印刷條款。
一、合同解釋原則
1、文義解釋
透過對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詞句含義的解釋,以探求合同所表達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2、整體解釋(體系解釋)
根據條款在整個合同中的位置與其他條款的關聯確定各個條款在整個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確意思。
3、目的解釋
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個條款可能作兩種解釋時,應採取最適合於合同目的的解釋。
4、習慣解釋
按照交易中大家普遍接受的,長期、反覆實踐的行為規則進行解釋。
5、誠實信用解釋
法官實際上站在一個“誠實商人”和“誠實勞動者”的立場上去解釋合同條款的內容。
6、公平解釋
指解釋合同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7、歷史解釋
解釋者應斟酌簽訂合同時的事實和資料,例如磋商過程、來往檔案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釋。
二、合同解釋順序、格式合同解釋
1、合同解釋定義
指當對合同條款的意思理解發生歧義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規則對其作出的確定性判斷。
2、格式條款的解釋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三、合同解釋原則的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125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2、補漏原則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四、司法實踐中的合同解釋規則
1、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規則
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引用的普通法系的規則。
2、特定性條款優於一般性條款規則
條款內容越具體特定,就越可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3、手寫條款(詞語)優於印刷條款規則
手寫條款往往是當事人在印刷條款形成之後透過單獨談判而確定的條款,故應優於印刷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