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出院1個月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在實際操作中,申請鑑定越遲,勞動能力恢復得越好,所以應儘早申請鑑定越對傷者有利,即越早鑑定其勞動功能障礙鑑定等級越高。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前提是要透過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認為勞動關係成立屬於工傷的,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中確認蓋章,用人單位對是否屬於工傷有異議的,由受傷害者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憑工傷認定書、入院、病歷、出院證明及醫學影像資料到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鑑定機構
勞動鑑定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勞動鑑定委員會”,在有的中小型企業稱為“勞動鑑定小組”。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衛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少數地方還吸收物價、民政等部門的同志和大醫院院長參加。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大都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或由市、縣的政府負責人擔任。
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勞動鑑定委員的職責範圍各有不同:
1、縣(縣級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2、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執行上級勞動鑑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職業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4、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影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工傷出院1個月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在實際操作中,申請鑑定越遲,勞動能力恢復得越好,所以應儘早申請鑑定越對傷者有利,即越早鑑定其勞動功能障礙鑑定等級越高。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前提是要透過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認為勞動關係成立屬於工傷的,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中確認蓋章,用人單位對是否屬於工傷有異議的,由受傷害者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憑工傷認定書、入院、病歷、出院證明及醫學影像資料到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鑑定機構
勞動鑑定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勞動鑑定委員會”,在有的中小型企業稱為“勞動鑑定小組”。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衛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少數地方還吸收物價、民政等部門的同志和大醫院院長參加。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大都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或由市、縣的政府負責人擔任。
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勞動鑑定委員的職責範圍各有不同:
1、縣(縣級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2、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執行上級勞動鑑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職業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4、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影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