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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林家七丫頭

    對於土地使用權,中國的《土地管理法》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一般按其所有權性質劃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土地使用權,而這次《物權法》更多的是根據土地的用途不同把土地使用權劃分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三種。這種劃分主要是因為這三種不同的土地使用權在權利的設立、利用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區別,權利人的權利義務也不盡相同,因此有必要分別加以規範。本文擬就《物權法》中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些新規定進行解讀。

    國家土地使用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在《物權法》出臺之前,中國還沒有專門對土地分層利用進行規範的法律、法規,使得現實中一些專門利用地下或者地上空間的權利性質變得不明確,相關設施的權利人的權利也得不到確認與保護。因此,《物權法》專門就土地分層次利用加以規範。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出讓時,不同層次的權利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只不過他們在使用建設用地時所佔用的空間範圍不同,即可以分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進行。至於在同時利用地表、地上以及地下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產生的一些相鄰權糾紛,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中關於相鄰關係的規範加以調整。

    (二)擴大采用公開競價出讓建設用地的適用範圍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三)使用期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分住宅與非住宅區別對待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以出讓方式取得到建設用地使用權都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當期限屆滿時,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備受關注,因為,這裡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的衡量與抉擇。據此,在《物權法》的立法過程中,立法者廣泛聽取各階層的不同意見,設計出一套既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又有利於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制度。

    中國國家物權法中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規定顯示,對於土地的使用權依照土地的不同使用途徑,一共分成了三種權力的分配。而在實際的辦理相關使用權的時候,都是需要相關的土地的證明提供的,唯一不同的就是對於土地的使用途徑證明檔案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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