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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上有發文機關署名的需要蓋章,沒有的就可以不蓋章。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九條規定: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註“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 “檔案”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註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透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範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擴充套件資料:

    公文的格式要合乎規範。

    公文一般由標題、發文字號、簽發人、秘密等級、緊急程度、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抄送機關、附註等部分組成。每部分的構成都有大致的規範,就是用紙、書寫、排版、裝訂也有統一的規定。

    在實際工作中,如果格式不合乎要求,就會影響公文效用的發揮。

    例如,有的檔案,文頭合乎規範,沒有標題,收文一方就很難看出檔案的內容,因而就會增加處理檔案的困難;有的檔案,發文編號不合乎規範,錯編或漏編,天長日久,再需用這份檔案,就很難查詢,或者需要反覆考證;

    有的檔案結尾不合乎要求,沒有加蓋公章,這個檔案所證明的事項就得不到承認;有的檔案用紙不合乎規範,裝訂起來大小不一,給立卷歸檔帶來很多麻煩。因此,國家規定的統一的公文格式,任何發文單位不得另搞一套,自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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