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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稱以A,B,C,D,E代替, A組織的元宵家庭聚會(地點在A家,酒是A提供的散裝白酒),聚會時間晚上18點開始,20點左右結束, 通話記錄證實E是被B打電話叫過去的, 平均一個人喝了約半斤左右,就B喝的比較多(大概八兩左右),中間沒有任何人勸B酒,B自己給自己倒酒, 結束後E又和其他人又把B送回家扶到床上,一切都正常,B還說把門給他關起來, 第二天下午17點左右發現B死在自己家的陽臺上, 請問這樣的情況E要付多大責任? PS:B是東莞某保安公司駐惠州某廠的保安隊長,並且其保安公司並沒有給他們的保安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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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秦零距離

    聚會喝酒的前提,召集人首先要訂好規矩,聚會的目的無論商務還是喜事,適量提供一些酒,不要超1兩或3兩,多不予提供。特別強調的是,忌諱勸酒。如果出現意外,那就關係大了,起碼經濟賠償少不了。

  • 2 # 以文會武

    中國酒文化源遠流長,無酒不成席,過年過節總要喝點才有氣氛,才好交流。尤其是春節,無論到哪裡吃飯,喝酒是免不了的。小酒怡情,大酒則傷身,甚至發生悲劇。每年都會有因為聚餐飲酒死亡的案例,更甚者直至鬧到了法庭。那麼,這種事情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酒桌上的人大概可以分為幾種身份:組織者、參與者;勸酒者、被勸者,出了事情,哪種人應該承擔責任呢?

    首先,第一責任人是喝酒者本人。

    一般情況下,喝酒的人對自己的身體應該是清楚。大部分情況下,酒是自己喝下的,而不是其他人強灌下去的。作為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是常識。如果不顧自己的身體而自願飲酒導致死亡、殘疾或者疾病的,受害人自己首先要承擔責任。

    當然,如果喝酒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們的監護人或者組織者可能需要根據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情況下,勸酒者如果惡意勸酒,那麼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勸酒者可能承擔責任。

    我們中國有勸酒的習俗,但是勸酒是有法律風險的。當然這個勸是要分情況的:一種是和風細雨式地勸,比如說“要不一起喝兩杯呀”“共同舉杯”等,這樣的勸是出於一種禮節,一般是不用承擔多大的責任的;還有一種勸是帶有某種強迫性質的,喝酒者不喝,便話裡話外擠兌喝酒者,非要喝酒者喝不可,這種勸是很惡劣的,如果因為這種勸導致喝酒者酒精中毒,甚至傷殘死亡,是要承擔責任的;還有一種勸酒是惡意的,明知道喝酒者身體不好,有高血壓、糖尿病等不能喝酒的情況,或者對酒精過敏,還要使勁地勸,這種情況下勸酒者其實承擔的責任是更大的,有可能認為勸酒者主觀上存在惡意,承擔刑事責任。

    再次,組織者可能根據情況承擔責任。

    組織者也要分型別:有一種組織者是熱心腸,並非自己有事情而組織聚餐,比如幾個人聚餐,總得有一個人操持,就跟同學聚會一樣,需要一個人訂飯店、定時間等;還有一種是因為自己有事情組織酒局,比如結婚酒宴的組織者。

    組織者會承擔一定的義務。組織者有什麼義務呢?例如,第二種組織者,在組織酒席時,有人身體不太好,有人勸酒比較惡劣的時候,組織者則有勸阻的義務。另外,假如有人身體不適,組織者有救助的義務,其他同桌人都有救助的義務,但是組織者是第一責任人。假如沒有采取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當,組織者要承擔責任。一般來說,第二種組織者的義務要比第一種組織者的義務強,承擔責任的可能性要大。

    最後,灌酒者會承擔責任。

    還有一種特殊的勸酒,就是灌酒。現在這種情況很少了,不過在某些地方和一些酒局還會出現。

    灌酒是指不是喝酒者自己喝下去的,是被勸酒者灌下去的,可能是一個人灌的,也有可能是被幾個人聯合一起灌的,灌酒的時候往往違背了喝酒者的意願,比如壓住喝酒者的胳膊,捏住喝酒者的鼻子,掰開喝酒者的嘴巴等等。因為灌酒導致喝酒者死亡或者傷殘的,灌酒的人肯定要承擔責任。灌酒的人如果明知被灌者已經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然灌酒的,導致被灌酒的人死亡或者傷殘的,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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