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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itdh42550

    國家對於空置房物業費有明確的規定,有的業主覺得空置期的房子不應該繳納物業費,而且對於多長時間才算空置房的說法也不一,下面我們就來全面的瞭解一下空置房物業費的規定。【空置房物業費的規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並沒有明確物業出售後,業主或使用人入住前物業管理服務費應該怎麼收。有的省市規定,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駐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服務標準的70%至90%交納空置物業費,具體比例由當地價格、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已交付給業主的,物業費用自物業交付業主次月開始計收。車輛管理費卻要全額繳納,對未入駐或未使用連續超一個月以上的物業、車位,業主應事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申請,並經確認後按規定標準的70%繳納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或車位水電、衛生等管理費用。首先物業費的收繳涉及物業交付前(開發商空置房物業費)與交付後兩個時段的物業費以及業主辦理入住後空置房的物業費等。其次確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支付的義務人的關鍵,是看何人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當事人,1.在物業已經出賣並交付給業主的,業主是交納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後,由買受人開始承擔,業主的物業費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入住後,全額收取。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對空置房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辦法規定,公共照明、景觀設施等其他共用水、電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計量,嚴格按照水電價格政策據實分攤並定期公佈。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最高院民一庭負責人介紹,實踐中,有的業主以未享受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的服務(比如業主提出其因出國而未享受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比如低樓層業主提出其從未乘坐電梯等)提出抗辯。該負責人表示,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共同作出的決定,只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關服務,則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等有另外的規定或者約定。目前,有些業主認為,自己沒有得到物業服務可以拒付物業費。對此,任晨光認為,在實際情況下,物業合同不大可能與每一個單個業主簽訂,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對單個業主有效。即使業主一段時間不在小區居住,房屋空閒,但物業服務使小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正常執行,仍然間接地為業主提供了服務。【空置房物業費的規定——案例】2010年,省物價局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共同出臺的《湖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已辦理交付手續但未使用的物業,物業服務費按照90%交納。省物價局客服人員說,空置房物業費按照90%繳納,但老房空置不在此列。“只要是老房,必然使用了水電氣,這就意味著業主接受了物業服務,物業費不能打折。”總結:空置房物業費的規定是,空置期的房子要按照原來的價格繳納70%的物業費,當然當自己的房子達到空置期後,業主應當主動向有關部分提交申請。(以上回答釋出於2015-12-2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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