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取得和產生的條件分為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實質條件是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形式條件是作品完成後取得著作權的條件。 就條件的性質而言,可以分為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兩種。 一、實質條件 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大體有兩種標準: 1、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區域性,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採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 2、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透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二、形式條件 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後,是不附加其他條件就享有著作權,還是附加一定的條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 目前主要分為三種做法: 1、以作品的產生為條件自動取得著作權。 2、除了作品創作出來以外,還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 3、以加註著作權標記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此外無須再履行其他手續。 中國著作權法採用自動保護原則。作品一經產生,不論整體還是區域性,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產生著作權,既不要求登記,也不要求發表,也無須在複製物上加註著作權標記。著作權的權利內容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透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透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透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的取得和產生的條件分為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實質條件是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形式條件是作品完成後取得著作權的條件。 就條件的性質而言,可以分為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兩種。 一、實質條件 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大體有兩種標準: 1、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區域性,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採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 2、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透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二、形式條件 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後,是不附加其他條件就享有著作權,還是附加一定的條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 目前主要分為三種做法: 1、以作品的產生為條件自動取得著作權。 2、除了作品創作出來以外,還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 3、以加註著作權標記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此外無須再履行其他手續。 中國著作權法採用自動保護原則。作品一經產生,不論整體還是區域性,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產生著作權,既不要求登記,也不要求發表,也無須在複製物上加註著作權標記。著作權的權利內容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透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透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透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