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飛機可以攜帶化妝品,液體化妝品和粉狀化妝品都可以帶。隨身攜帶的液體化妝品每種限帶一件,每瓶的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總量不得超過1升,超過規定就只能辦理託運,託運沒有限制。乘機液態物品規定:1、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可以隨身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並應置於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溫馨提示:“隨身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指的是盛放化妝品的容器的大小不得超過100毫升,而不是指容器內的物質的多少。此規定請特別注意。2、對於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內、國際及地區航班的旅客,您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於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膠袋內,並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攜帶。3、國際地區航班每人可攜帶100毫升液態物品乘坐從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每件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置於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膠袋中。每位旅客每次僅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膠袋,超出部分應交運。盛裝液態物品的透明塑膠袋應單獨接受安全檢查。對於需在國外、境外機場轉機的由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旅客,您在候機樓免稅店或機上購買液態物品,應保留購物憑證以備查驗。所購物品應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膠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國外、境外機場對攜帶免稅液態物品有特殊規定的,遵從其規定。4、在購買免稅液態物品時,主動向售貨人員告知自己的經停地、目的地,並向所在地國家或地區關於攜帶液態物品乘機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六條 承運人承運的行李,只限於符合本規則第三條第二十三項定義範圍內的物品。承運人承運的行李,按照運輸責任分為托執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重要檔案和資料、外交信袋、證券、貨幣、匯票、貴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夾入行李內託運。承運人對托執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托執行李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物品,以及具有異味或容易汙損飛機的其他物品,不能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託運。承運人在收執行李前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運輸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絕收運或隨時終止運輸。旅客不得攜帶管制刀具乘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應隨托執行李託運,不能隨身攜帶。第三十八條 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包括託運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兒童票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兩個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辦理行李託運手續,其免費行李額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價等級標準合併計算。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按適用的國際航線免費行李額計算。第四十六條 旅客的托執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中,凡夾帶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稱為違章行李。對違章行李的處理規定如下:(一)在始發地發現違章行李,應拒絕收運;如已承運,應取消運輸,或將違章夾帶物品取出後運輸,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二)在經停地發現違章行李,應立即停運,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三)對違章行李中夾帶的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交有關部門處理。
乘坐飛機可以攜帶化妝品,液體化妝品和粉狀化妝品都可以帶。隨身攜帶的液體化妝品每種限帶一件,每瓶的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總量不得超過1升,超過規定就只能辦理託運,託運沒有限制。乘機液態物品規定:1、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可以隨身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並應置於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溫馨提示:“隨身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指的是盛放化妝品的容器的大小不得超過100毫升,而不是指容器內的物質的多少。此規定請特別注意。2、對於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內、國際及地區航班的旅客,您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於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膠袋內,並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攜帶。3、國際地區航班每人可攜帶100毫升液態物品乘坐從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每件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置於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膠袋中。每位旅客每次僅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膠袋,超出部分應交運。盛裝液態物品的透明塑膠袋應單獨接受安全檢查。對於需在國外、境外機場轉機的由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旅客,您在候機樓免稅店或機上購買液態物品,應保留購物憑證以備查驗。所購物品應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膠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國外、境外機場對攜帶免稅液態物品有特殊規定的,遵從其規定。4、在購買免稅液態物品時,主動向售貨人員告知自己的經停地、目的地,並向所在地國家或地區關於攜帶液態物品乘機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六條 承運人承運的行李,只限於符合本規則第三條第二十三項定義範圍內的物品。承運人承運的行李,按照運輸責任分為托執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重要檔案和資料、外交信袋、證券、貨幣、匯票、貴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夾入行李內託運。承運人對托執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托執行李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物品,以及具有異味或容易汙損飛機的其他物品,不能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託運。承運人在收執行李前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運輸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絕收運或隨時終止運輸。旅客不得攜帶管制刀具乘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應隨托執行李託運,不能隨身攜帶。第三十八條 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包括託運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兒童票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兩個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辦理行李託運手續,其免費行李額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價等級標準合併計算。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按適用的國際航線免費行李額計算。第四十六條 旅客的托執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中,凡夾帶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稱為違章行李。對違章行李的處理規定如下:(一)在始發地發現違章行李,應拒絕收運;如已承運,應取消運輸,或將違章夾帶物品取出後運輸,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二)在經停地發現違章行李,應立即停運,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三)對違章行李中夾帶的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交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