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不同
2、可轉換公司債券不同
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計算註冊資本時,分子的調整專案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後影響額;
而轉增股本分母的調整專案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3、範圍不同
註冊資本包括淨利潤扣除了非經常損益後得到的每股收益。
而轉增股本包括那些一次性的資產轉讓或者股權轉讓帶來的非經營性利潤。
4、計算方法不同
註冊資本估算計算公式為:
經營淨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
出租房屋淨收入、出租其他資產淨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淨租金等。財產淨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轉增股本計算公式為:轉移淨收入=轉移性收入-轉移性支出
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二、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的情形有哪些
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的情形有以下2種情況:
1、企業所留存在公積金高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可轉增為註冊資本。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而國家工商總局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由上可知,《公司法》作為上位法僅規定了法定(盈餘)公積金應留存25%,對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沒有作出比例性限制規定,但這並不表示該法就禁止下位法根據行政管理及社會管理的需要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所以,國家工商總局在下位法制定時對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作出的比例限制規定企業也應嚴格遵守。換言之,無論是法定盈餘公積金還是資本公積金,企業在轉增前所留存的公積金均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一類是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註冊資本的資本公積金,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和其他資本公積金等。這一類資本公積金屬於企業現金的流入,依法可以轉增註冊資本。
另一類是不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註冊資本的資本公積金,包括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股權投資準備和關聯交易差價等。此類資本公積金在相關資產處置之前,只能計入資本公積中的各種準備明細科目,即在未轉入“其他資本公積轉入”明細科目之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只有待非現金資產具備條件被出售或清算、股權投資被投資企業處置後才可轉入“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同時應按規定程式轉增資本(在轉增前按規定需要先經驗資評估程式的應當依法進行評估驗資),否則會造成一些企業為達到虛增註冊資本而虛增資本公積,進而造成企業資本擴張能力的虛增。
1、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不同
2、可轉換公司債券不同
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計算註冊資本時,分子的調整專案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後影響額;
而轉增股本分母的調整專案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3、範圍不同
註冊資本包括淨利潤扣除了非經常損益後得到的每股收益。
而轉增股本包括那些一次性的資產轉讓或者股權轉讓帶來的非經營性利潤。
4、計算方法不同
註冊資本估算計算公式為:
經營淨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
出租房屋淨收入、出租其他資產淨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淨租金等。財產淨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轉增股本計算公式為:轉移淨收入=轉移性收入-轉移性支出
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二、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的情形有哪些
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的情形有以下2種情況:
1、企業所留存在公積金高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可轉增為註冊資本。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而國家工商總局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由上可知,《公司法》作為上位法僅規定了法定(盈餘)公積金應留存25%,對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沒有作出比例性限制規定,但這並不表示該法就禁止下位法根據行政管理及社會管理的需要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所以,國家工商總局在下位法制定時對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作出的比例限制規定企業也應嚴格遵守。換言之,無論是法定盈餘公積金還是資本公積金,企業在轉增前所留存的公積金均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一類是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註冊資本的資本公積金,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和其他資本公積金等。這一類資本公積金屬於企業現金的流入,依法可以轉增註冊資本。
另一類是不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註冊資本的資本公積金,包括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股權投資準備和關聯交易差價等。此類資本公積金在相關資產處置之前,只能計入資本公積中的各種準備明細科目,即在未轉入“其他資本公積轉入”明細科目之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只有待非現金資產具備條件被出售或清算、股權投資被投資企業處置後才可轉入“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同時應按規定程式轉增資本(在轉增前按規定需要先經驗資評估程式的應當依法進行評估驗資),否則會造成一些企業為達到虛增註冊資本而虛增資本公積,進而造成企業資本擴張能力的虛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