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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可參考《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的規定。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3 基本要求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3.2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   3.3 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5 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3.6 不應標註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3.8 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   3.8.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於相應漢字。   3.8.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係(商標、進口食品的製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3.9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35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3.10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註。   3.11 若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註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 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註。   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註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註,但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註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複標註相應內容。   第二十三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醒目,標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採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於辨認、識讀。   第二十四條 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範的中文,但註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識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係,所用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中文,但註冊商標除外。   第二十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平方釐米時,食品標識中強制標註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平方釐米時,其標識可以僅標註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淨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標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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