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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山西太原,一男子酒後乘計程車回家,錯將20元車費付成2萬元。聯絡到的哥後,對方只轉回了1萬餘元,稱剩下的錢被銀行扣了用來還貸,這筆錢可能是乘客轉給自己的小費,指不定哪天會歸還。目前男子已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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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股權觀察室

    事情經過

    幾日前,山西太原一男子,在酒後乘坐租車回家。在結賬的時候,男子詢問是否可以用手機線上支付,得到對方肯定的回答後,就拿出手機支付。可是,由於喝了酒,他錯將20元的車費付成了2萬元。

    男子在清醒之後,馬上聯絡到了當時的計程車司機。司機表示,這筆錢已經被用了。經過交涉,司機只只轉回了1萬餘元,餘下的錢被銀行扣了用來還貸,還不上。同時,司機還表示,自己認為收到大額轉賬的錢可能是乘客給的小費。

    如此一來,轉錯賬的男子只能選擇報警處理。

    無獨有偶,前些天也有顧客給錢給錯的新聞,可是對方收賬之後及時聯絡顧客退款了,與這位司機的做法形成鮮明的對比。

    法律評析

    男子酒後轉錯賬,屬於無意間的錯誤行為,實際並沒有轉賬給對方2萬的意思,而司機收到大額的轉賬,對於這種明顯不合常理的現象,卻沒有及時聯絡顧客說明情況,主觀上有佔有這筆錯賬的意圖。

    司機該歸還這筆錢嗎?應該歸還!

    《民法》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司機收到訂單這筆錢系轉錯的,屬於不當得利。

    雙方可以協商的,透過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可以透過法律途徑。

  • 2 # 北漂的老張

    首先與司機協商,講清狀況,司機不同意退換的情況下可以找出租車公司出面協商,再不行就找律師,好像法律上有規定,明顯不合理可以請求撤銷。就好像一個老太太將300萬的房子以150萬賣給別人,明顯有失公允,子女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 3 # 醉美味小霸主

    首先喝酒的男子要記住這次教訓,酒後太糊塗,拿了錢的的哥,應當還給這個男子,2萬元花來容易賺來難,不能因為一時的利益,忘了做人的本份。也許這2萬元對這位男子的家庭來說很重要,的哥應該用你的大度讓男子清醒的知道酒後誤事的重要性,不是每次酒後都能遇到好心人,也許以後你們還會成了好哥們,人生多一位朋友比多一們仇人要好的多。

  • 4 # 雲淡舷窗外

    從合同法角度看,這個問題就是合同糾紛。乘客乘坐計程車,已成立客運旅客運輸合同關係。司機將乘客運送到目的地,乘客按表計費支付費用,合同履約完畢。正常來講應該是這樣一個過程。

    然後我們回到問題本身,男子打車,司機接單,運輸合同成立生效。男子到站,支付車費,合同履行完畢。至於問題的發生,在最後的支付階段,將20元誤操作支付了20000元,引發的糾紛就是合同糾紛。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男子酒後乘車誤多支付19980元,司機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為支付了20元車費,這屬於欺詐,因欺詐形成的合同條款自然是無效的,需要糾正。司機多收取的車費屬於不當得利,必須返還。

    在本案中,司機辯稱多給的錢是小費的觀點不值一駁,支付小費並不是運輸合同規定的必須履行的合同義務,是否支付小費支付多少小費,是由乘客自己自行決定,而不是司機來做主。很明顯的,乘客(無論酒前酒後)並沒有支付小費的意思,所以我說司機的“小費說”不值一駁。

    那麼,司機拒不還回多收的錢,這事乘客應該怎麼辦?根據新聞報道,乘客所掌握的司機多收錢的證據是確鑿的,而司機自己也承認多收,且在金額上沒有出入,這種情況下,乘客有兩個選擇:可以向法院起訴司機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或者以侵佔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公安機關不得介入經濟糾紛,也不能管轄作為絕對自訴案件的侵佔罪。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三十幾歲的人,之前在工廠做管理現在想學個能養家餬口的技藝,請問條友們學什麼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