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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94195285188

    可以,包括以下物件:即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城鎮“低保戶家庭”和“零就業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二)政策調整情況

    1、取消審批時間限制

    原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規定城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符合“4050”年齡條件的稽核時限為2007年底。

    新政策取消了年齡稽核的時間限制,符合條件物件隨時達到“4050”年齡條件,隨時可以申請享受補貼政策。

    2、延長補貼享受期限

    原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規定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新政策對補貼享受期限進行延長:一是對2009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一次性延長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這一條是由於金融危機而臨時增加的一個優惠政策。舉例,如2009年6月到期的,享受時間就延長到2010年6月。二是從國發〔2008〕5號檔案發文之日(即2008年2月3日)起,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未滿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從2009年起延長至退休。這裡有兩成意思:一是2008年2月3日以前到期的,即使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也不再享受補貼;二是即2008年2月3日以後到期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時間是從2009年起開始補貼,舉個例,比如有個人是是08年6月到期且符合條件的,08年餘下的月份我們是不補的,而是從09年起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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