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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某APP新版載入頁,其中一個元素明顯cos了美國隊長,如果該影片網站公司在沒有購買版權的情況下,是屬於侵犯版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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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windchaos

    首先,筆者並非法律專業,只是依照自己的一些見聞發表些淺顯的看法。姑妄言之姑妄聽之吧——

    大局來看,儘管近年來我天朝的版權意識突飛猛進,但是像“二次創作”等很多部分還是相當“灰色”的地帶。贅述的法律條款就不列了,沒人愛看也解釋不清,但是要知道其中出現了很多“合理範圍”、“適當使用”等曖昧的詞語。即便是請教專業的法律從業者,初步基本也就是得到“依照情況”、“蒐集證據”等同樣曖昧的答覆。

    而在筆者個人看來主要是兩大點吧:1、與原作的相似程度,2、產生的影響。前者1就是說二次創作後與原作的相似度有多少,當然這個界定就很微妙,不過觀眾也不是傻子,而原作的官方更不是。第2點先舉一個反面例子那就是“非商用不侵權”的常見說法,實際上最簡單的矛就能戳破這個大錯特錯的盾,因為如“字幕組”、“漫畫、小說轉載”、“有聲小說錄製”、“盜版XX”等很多都是非盈利非商用的行為,卻也是最典型的侵權行為,因為它們對原作的利益產生了一定大的關聯和影響。

    其實還有個與第2點若即若離的“第3點”,那就是“民不告、官不究”。首先在國內沒記錯的話著作法採用“親告罪”,簡單說就是作者不告,官不會管,即便是人盡皆知、讀者聯名都沒有用。作為二次創作多發源的日本也是這種“親告罪”模式(前兩年鬧得超兇的TPP最終也沒能改變),所以在不對原作利益產生影響還能做宣傳的一些二次創作上,許多作者也就是模稜兩可的態度。美國倒是因為版權收益豐厚採用“非親告罪”,也就是隨便誰都能有效舉報侵權行為,但是像“國內侵美國”的情況,一般沒人會做那種閒事吧,而且即便是舉報成功,雖然不知道是個什麼流程,但只要不是鬧得太兇基本也就是下面要說的情況——

    “侵刪”。這個詞可以說相當常見了,也是目前對於一般侵權的“最有效”手段,再不濟就再加個“致歉”或民事責任,鬧賠款或刑事的有,但好像真不太多。不過介於天朝對各種作品的侵權打擊力度愈發加大,也確實有不少人啊“組”啊的被查了水錶,所以還是不要輕易搞事的好。

    囉嗦了這麼多,最後對於題主的直接回答就是“看情況”(強裝嚴肅臉,抬手防板磚)。

  • 2 # 魔法咖啡逗

    二次創作屬於業內俗稱的同人文創作,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這類二次創作一定侵權。 二次創作,在著作權法裡面比較接近的法律權利是演繹權,二次元同人創作含有演繹權裡面的兩項,演繹權: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有的以其作品為藍本進行再創作的權利。包括: (1)改編權:指在不改變作品的基本思想內容的前提下,變換作品表現形式的權利。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不改變作品型別的情況下進行的改寫。 (2)彙編權:對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透過選擇或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包括註釋權、整理權和編輯權。彙編者對彙編所形成的作品,應享有著作權。 再次創作的小說分為兩部分,原有作品的框架,人物設定,內容等屬於原作者享有,如果取得了原作者同意和授權,二次創作就沒有任何問題,創作出來的新作品的版權也屬於後面的創作者,但是通常需要給原作者支付一定的報酬,當然如果原作者同意免費允許你改編那就不用給了,最好以合同形式確定下來。 如果侵權,作者任何時候都可以追究侵權責任,因為原作者終身都享有追究侵權的權利,任何時候他都能告得贏 ,只是告與不告就看每個作者的個人意願了。另外如果二次創作的同人作品只是出於喜歡和愛好,與同樣喜歡原作品的朋友分享借鑑和學習交流等使用,並沒有拿來商用,這樣是不用付費給原作者的,也不需要經原作者同意,一旦再次商用,版權風險就很大,完全取決於原作者的態度和意見!

  • 3 # 律師王森

    這要看現作品與原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在這方面,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http://news.cctv.com/2017/02/14/ARTIUGsNhbJnJdKblpIiB7LR1702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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