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很嚴謹的,題主提的這個問題很不嚴謹。你的意思應該是【離婚前或離婚訴訟期間對方轉移共有財產應該如何追討】吧?而就算是這個問題,實踐與理論還是有很大差距的。
法律上,確實對於離婚前及訴訟期間轉移共有財產作出過一些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說這情況【分割時可以少分或不分】,但這規定相當含糊甚至暖味,【可以少分或不分】的實質,與【可以平分被發現的部分,未被發現部分依舊歸轉移、隱藏者所有】沒有任何區別,特別是在法官的消極判決下,實踐中未能起到很好的保護誠實守法一方的作用,從而導致民眾覺得判決不公平不正義的時有發生。
我就親歷過兩起這樣的案件:
1、00年代初,本科畢業生工資也就1200元/月,不少人依舊用分幣,某房地產老總的妹妹隱藏共有財產過百萬,但偏偏去說自己的財產為0元,並出示某單位開出的工資收入證明,證明她工資僅1000元/月,並透過收入減支出的方法,計算出自己的財產已為負數。
但該證明的時間段,不是該公司尚未成立(有工商執照為證),就是該員工不是該單位員工(有繳納社保清單的勞資關係為證),而且,對方出示該女自己在筆記本上記錄的月收入5000元/月並當庭質證後女方承認是真的,對方還出示女方有股票、房產及30多銀行賬戶,並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該女的財產證據。
結果,法院兩度“不予准許”,並最終判決該女財產為0元。判決後2年,該女又輕鬆購買一套價值100多萬元的房產,再2年,則拋棄僅8歲的小孩自己一人投資移民去了澳洲混了2年才回來。
2、另一案件:某女策劃叛變,投靠日本並轉移財產。所以對方很難取到女方的財產證據,包括銀行賬號也很難知道。但該女卻用老公的錢重金聘請三個日本律師組團對付她的老公,,帶走她老公的兒子,要致其老公於死地……各種仇恨交織,男方不得不重拳還擊。
第一次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女方財產證據,僅收集到幾千元。第二次再申請收集,並透過關係讓銀行一下子把該女在該銀行的所有賬戶全部打了出來,餘額數百萬。但此時,法官發聲了:【當事人申請調查的銀行賬戶僅3個,餘額為6000元,其餘的屬於侵犯當事人隱私,不應該計算】。這是個一線城市區法院副庭長的原話,我當即大聲質問:其他的到底算不算夫妻共有財產?到底符合不符合共有財產的定義?該副庭當即張口結舌,狠狠的瞪了我一眼,不再作聲。
3、從上面實踐可以看出,如今的法官,並非古代的包公,他們雖然是法律人,雖然打著公平正義的旗號,但實質上,他們是在消極判案,他們極不情願知道事情的真相,甚至是極力把所有責任推給當事人,認為舉證是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舉證不了,即使案件錯誤,也不 九五八五人責任……。而且,法律上說的是【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說,即使查了出來,同樣可以【不少分或不不分】,奈我何?
4、對於隱藏的財產,本身已具隱蔽性,法院完全是可以透過權力查到全部財產的,但法院卻推說,【那是執行庭的事,執行庭會這樣查,但審判庭不能這樣查】,這算人話嗎?銀行主動提供了,副庭還要說,你沒申請不算,理由是侵犯隱私,這對弱勢的當事人又是狠狠的一刀。
5、所以,這個隱藏轉移財產的問題,從立法到調查再到判決,都存在種種人為的障礙,這障礙,嚴重限制了公平正義的產生。只是不知道立法者、裁決都為何有這種意思表示。
6、為了彌補這一缺陷,某些武力及私人偵探的補充是不得不的所為。私力武力維護正義,說起來酸溜溜的,真不是滋味。
法律是很嚴謹的,題主提的這個問題很不嚴謹。你的意思應該是【離婚前或離婚訴訟期間對方轉移共有財產應該如何追討】吧?而就算是這個問題,實踐與理論還是有很大差距的。
法律上,確實對於離婚前及訴訟期間轉移共有財產作出過一些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說這情況【分割時可以少分或不分】,但這規定相當含糊甚至暖味,【可以少分或不分】的實質,與【可以平分被發現的部分,未被發現部分依舊歸轉移、隱藏者所有】沒有任何區別,特別是在法官的消極判決下,實踐中未能起到很好的保護誠實守法一方的作用,從而導致民眾覺得判決不公平不正義的時有發生。
我就親歷過兩起這樣的案件:
1、00年代初,本科畢業生工資也就1200元/月,不少人依舊用分幣,某房地產老總的妹妹隱藏共有財產過百萬,但偏偏去說自己的財產為0元,並出示某單位開出的工資收入證明,證明她工資僅1000元/月,並透過收入減支出的方法,計算出自己的財產已為負數。
但該證明的時間段,不是該公司尚未成立(有工商執照為證),就是該員工不是該單位員工(有繳納社保清單的勞資關係為證),而且,對方出示該女自己在筆記本上記錄的月收入5000元/月並當庭質證後女方承認是真的,對方還出示女方有股票、房產及30多銀行賬戶,並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該女的財產證據。
結果,法院兩度“不予准許”,並最終判決該女財產為0元。判決後2年,該女又輕鬆購買一套價值100多萬元的房產,再2年,則拋棄僅8歲的小孩自己一人投資移民去了澳洲混了2年才回來。
2、另一案件:某女策劃叛變,投靠日本並轉移財產。所以對方很難取到女方的財產證據,包括銀行賬號也很難知道。但該女卻用老公的錢重金聘請三個日本律師組團對付她的老公,,帶走她老公的兒子,要致其老公於死地……各種仇恨交織,男方不得不重拳還擊。
第一次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女方財產證據,僅收集到幾千元。第二次再申請收集,並透過關係讓銀行一下子把該女在該銀行的所有賬戶全部打了出來,餘額數百萬。但此時,法官發聲了:【當事人申請調查的銀行賬戶僅3個,餘額為6000元,其餘的屬於侵犯當事人隱私,不應該計算】。這是個一線城市區法院副庭長的原話,我當即大聲質問:其他的到底算不算夫妻共有財產?到底符合不符合共有財產的定義?該副庭當即張口結舌,狠狠的瞪了我一眼,不再作聲。
3、從上面實踐可以看出,如今的法官,並非古代的包公,他們雖然是法律人,雖然打著公平正義的旗號,但實質上,他們是在消極判案,他們極不情願知道事情的真相,甚至是極力把所有責任推給當事人,認為舉證是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舉證不了,即使案件錯誤,也不 九五八五人責任……。而且,法律上說的是【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說,即使查了出來,同樣可以【不少分或不不分】,奈我何?
4、對於隱藏的財產,本身已具隱蔽性,法院完全是可以透過權力查到全部財產的,但法院卻推說,【那是執行庭的事,執行庭會這樣查,但審判庭不能這樣查】,這算人話嗎?銀行主動提供了,副庭還要說,你沒申請不算,理由是侵犯隱私,這對弱勢的當事人又是狠狠的一刀。
5、所以,這個隱藏轉移財產的問題,從立法到調查再到判決,都存在種種人為的障礙,這障礙,嚴重限制了公平正義的產生。只是不知道立法者、裁決都為何有這種意思表示。
6、為了彌補這一缺陷,某些武力及私人偵探的補充是不得不的所為。私力武力維護正義,說起來酸溜溜的,真不是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