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手機使用者82486500480

    應根據租房時簽約的合同規定。

    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愛護併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小朋友乾杯的經典朋友圈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