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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諸位邀
“秦檜有意放過岳雲”這句話不過是自帶乾糧的檜粉為了替自家相公洗地而顛倒事實編造的謠言罷了
紹興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岳飛被害於大理寺獄中,而這一天還有制勘院上中書省的請示報告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十二.嶽少保誣證斷案
也就是說,岳飛案的審理進展離上奏、複核、定案、取旨、施行還早得很,岳飛死的時候根本不可能有旨
岳飛至死都沒有在供狀上畫押,他從來就沒有承認過強加給他的罪名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43
万俟卨為首的制勘院以“眾證”就判定岳飛死罪,這種既沒有物證又沒有當事人有效口供的定罪方式完全違背了應有的程式。這個道理就如:
咱們隨便找幾個人出面指證“秦狗咬”的爸爸是他家隔壁老王,在既沒有DNA鑑定結果,又沒有得到狗咬他孃親口承認的情況下,狗咬這孩子會不會見到老王就上去親親熱熱地叫爸爸?
這段記載很明確地指出,[岳飛當斬,張憲當絞,岳雲當追一官、罰金]是制勘院“聚斷”的初步意見
對岳飛本人的裁斷在制勘院就有爭議,遭到李若樸、何彥猷的反對,但万俟卨受秦檜密令“必殺飛”。由此可以判斷,對岳雲“寬大”是制勘院內部爭論妥協的結果。
這個處理意見上報到尚書省後,秦檜在省札(小貼子)上批示: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43
【岳雲私罪徒,並系情理重。】秦檜的意思是“僅僅貶官、罰錢是遠遠不夠的,至少也要判徒刑流放,並且因為情節嚴重,還應該考慮進一步加刑”
緊接著秦檜就對制勘院宣稱已經取得聖旨,宣佈了最後的裁決,【岳飛特賜死,張憲、岳雲並依軍法施行。】
很明顯,在秦檜的操作下,岳雲的裁決結果經歷了由制勘院最初的意見[追一官、罰銅]到尚書省意見[徒,並系情理重]再到最後裁決[依軍法施行]這樣一個由輕到重再到死刑的過程
為什麼說這事是秦檜一手操辦的呢?我們來看最後畫綠線的那段文字:
按理說頂著謀反罪名的罪臣被抄家的結果應該直接向皇帝趙構彙報,但嶽、張兩家抄家的結果是申報尚書省而不是“奏聞”;
[餘依大理寺所申並小貼子內事理施行]制勘院向尚書省申報案件進展和處理意見,小貼子就是尚書省對制勘院的批示,這就意味著所有的裁決其實都出自尚書省
尚書左僕射就是秦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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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檜判岳雲徒刑是作戲,說秦檜救岳雲是謊言! 秦檜殺害岳飛父子是採取“先殺後旨”的手段。根據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十二)的《嶽少保誣證斷案》條,岳雲“徒三年,追一官,罰銅二十斤入宮,勒停。”表面上饒了岳雲一命,卻在看詳中惡狠狠的添油加醋“岳雲因父罷兵權,輒敢交通主兵官張憲,節次催令與得心腹兵官擘畫,致張憲因此要 提兵謀叛;及傳報朝廷機密。惑亂軍心,情重奏裁。”也就是岳雲所犯情節嚴重,不能按照一般的條例處以刑罰,需要聖旨特斷,其狠辣用心昭然若揭。 殺岳飛父子的具體手續,殺人的旨意,是後補的。所謂岳雲先判徒刑之類,當時已經把人殺了,這一套只是作戲。 在《宋史·刑法志》(二)當中,就更明確地指出,岳飛父子和張憲的冤獄,完全是由秦檜矯詔所造成的。其文曰:“詔獄本以糾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見。(紹興)十一年,樞密使張俊使人誣張憲,謂收岳飛文字,謀為變。秦檜欲乘此誅飛,命万俟卨鍛鍊成之。飛賜死,誅其子云及憲於市”。…… 飛與舜陟死,檜權愈熾,屢興大獄以中異己者。名曰詔獄,實非詔旨也。其後所謂詔獄,紛紛類此,故不備錄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