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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哥哥妹妹孩子媽

    應該要不回來吧!當時雙方是自願達成協議的吧,要不你朋友怎麼會一下給女方那麼多錢。這錢又不是女方透過威脅或不正當手段騙取的。

    男女朋友,雙方或許都付出了感情。當時,男方願意給女方30萬,肯定也是在某些方面虧欠女方,要不憑啥無緣無故給這麼多呢!

    你朋友經濟條件或許可以,雙方不知誰先提出分手,既然把錢已經打給了前女友,也就沒有要回的必要了!

    你朋友想要起訴女方要回那30萬,那他的訴訟狀上寫什麼理由呢,難道寫對方是在我清醒狀態騙取那30萬的嘛?什麼事情還是要講求證據的,不是平白無故的亂說。

  • 2 # 每日法律諮詢

    不管給了多少錢,在法律上“給”代表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行為,贈與可以設定無償贈與和附加一定義務的贈與。

    民法典合同編贈與合同規定,贈與就是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等無償給予他人,他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行為。一旦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贈與人一般不得撤銷贈與或反悔收回財產。

    想撤銷贈與或對贈與反悔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比如受贈人嚴重侵害了贈與人及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不履行贈與合同附加的義務。這是贈與人享有的法定撤銷贈與事由,需要贈與人在知道權利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訴訟請求。

    有一些贈與不得隨意撤銷,比如經過公證的贈與行為;具有道德義務、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的贈與行為,一般不得撤銷。贈與可以附義務,附加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必須履行義務,否則贈與不成立。

    題主描述的案情不夠具體,只說給了對方30萬元,並沒有說什麼原因、怎麼給的、為什麼一次性給30萬元?可以推測,男方經濟條件優越,或者極力想與女方分手,迫不得已才給女方這麼多錢?如果是單純的分手費,類似於無償贈與行為,這個錢很難再要回來。

    贈與是雙方自願的,男方沒有證據證明女方存在欺騙、脅迫等違法行為,表示該轉款是自願無條件給女方的。錢又是種類物,一旦交付對方即發生法律效力,視為權利轉移。如果不存在上述自願贈與行為,男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女方的違法行為,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才可能索要回來。

    戀愛期間與婚後彩禮等贈與行為還是有區別的。戀愛期間的贈與,只要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又有一定經濟承擔能力,對方也願意接受贈與的,贈與可以生效。財物交付後,除個別財物必須備案登記以外,贈與人事後不能任意反悔,贈與成立並生效,只能認可贈與行為。

    建議男方蒐集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關係,贈與30萬元的理由,自己的經濟條件,女方的各種生活條件。還要蒐集女方的身份證影印件、聯絡電話、住址等資訊,為爭取拿回30萬元而嘗試起訴。只要有證據證明女方帶有脅迫或其他不合法行為索要財物,男方就有機會要求女方退還該款項,哪怕只能退回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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