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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延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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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殘陽餘暉3
首先說明,題主提出的“一個人被判了死刑明天就死,今天有個人去捅一刀。在法律上如何評判?”這種情形不可能出現,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被判死刑的重刑犯,會被戴上腳鐐手銬,有的會單獨關押看管。即使另有重刑犯在一間囚室,他們的住處,肯定是搜了又搜拿走危險東西:更別說藏有刀具了。這樣才能確保被關押者的安全。
假設有題主說的情形出現,那麼監獄就有責任了:負有瀆職玩忽職守罪;最起嘛監獄長會被記過,分管者可能會被撤職追責。
而行凶者,當然要以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被起訴。雖然死囚被判了死刑,但任何人也沒有權力來剝奪他的生命。只有等最高法院回覆了對他死刑執行命令,負責執行者才有權在法定時間內執行。
執行死刑的執法者,等到了執行死刑的那天,先讓死刑犯吃好抽好。吃完飯後就宣讀死刑執行命令,再驗明正身後押赴刑場執行。如果真被人捅刀導致死亡,那麼凶手的生命,也可能因此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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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泉資訊港
只要在執行死刑之前,有人故意殺了他,那也是故意殺人罪!
記得國外有個即將執行死刑的犯人,在臨死前監獄問他想吃什麼,結果他要求喝一杯紅酒,而恰恰是這杯酒,引發了他的心臟病,造成心臟驟停猝死。最終家屬將監獄方告上法庭,獲得了鉅額賠款。
而我們這個問題中所說的一個人被判了死刑,明天就要被執行了,今天有人用刀殺了他。問題問的時候有些不成立。在監獄不可能會有刀出現。
在死刑犯執行前,監獄方在收到通知以後,會在執行前的頭一天,多數會在頭一天晚上,向他宣讀審判結果和死刑執行時間,然後會進行單獨關押。第二天會給他準備一些肉食,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斷頭飯,這個飯基本上很少有人會吃得下,但也有一些人會吃的下去,這時候香菸管夠。
吃完了這頓飯,就會去除他的所有刑具,換成用繩索捆綁,同時會把他的褲腿紮緊,因為很多死刑犯執行之前會嚇得大小便失禁。監獄做完這些以後,會和法警進行犯人移交,有發行和法院人員押至刑場執行槍決。
也就是說執行槍決是有時間的,也是有專門機構專門人員執行的,即使是罪大惡極,也是由國家執行。不是說該死就誰都能把他殺死。
當然我們在一些影視作品中可能會看到另外一種情形,比如有人為了尋仇,指使或買通一些人尋仇。但話又說回來了,都被判了死刑,馬上就要執行,還犯得上尋仇嗎?
但打個比方,一個明天就要被執行的死刑犯,今天被另外幾個死刑犯殺死了。而另外幾個人本身就是死刑犯,再追加刑罰他也打不過死刑了,雖說這幾個人會繼續加刑,但沒有改變實質。這個時候可能會追加民事賠償問題,可如果這幾個人沒有錢,都是判了死刑的人,又能把他如何?
通常是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在管理森嚴的監獄裡有著嚴格的制度,會盡量杜絕這樣事情的發生。一旦發生這樣的事情,從上到下會有無數人受到牽連。
說到死刑犯,到時聽說過一例死刑執行槍槍下留人的故事。
根據慣例,監獄長會在死刑執行前一天向死刑犯宣讀審判結果和執行通知。在第二天執行之前,法官匆匆找到了監獄長,問他是什麼時候向死刑犯宣讀的審判結果和執行通知?結果被告知是前一天晚上。法院馬上通知暫停執行!原因是這個死刑犯是10月4號執行死刑,而國家出臺了新的法律,這個死刑犯所犯的事情,一道新的法律不構成死刑條件。而這個新的法律是10月1號起開始適用,這意味著10月3日晚上的宣判不成立,需要重新判決。這個死刑犯在執行之前撿了一條命。但假設監獄長是在9月30號晚上對他進行的宣讀,這個人也只能被執行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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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張大掌櫃
雖然有點尷尬,但是我覺得說一下比較好 ,很真實。
年輕時候有過不堪回首經歷,在看守所住過2年,也當然知道死刑犯的這些事情。正常情況下,被宣判無期徒刑以上的重刑犯,是要被帶上腳鐐,防止自殺或者逃獄,其他日常生活和普通嫌疑人無異,等待轉送監獄生活(看守所不等於監獄)。死刑犯一般會上訴,搏一線生機,但是維持原判的通知不會下達給死刑犯,避免出現一些意外。所以,哪一天執行死刑,犯人並不知道,一直在等上訴的結果,或者說在等死。
這個過程中,如果有人對死刑犯出手,當然沒有刀,看守所裡面罪犯和嫌疑人沒有任何金屬製品,硬質的所有物件都沒有,勺子飯盆是塑料的,沒有任何殺傷性武器。你最厲害的武器也許就是拳頭。
假設你動手打人,數秒鐘之內,幹警就會出現,不會造成嚴重傷害。但是你如果力大無窮,真的一下把死刑犯打死了,很抱歉,你這個罪名叫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後果很嚴重,你會接受法律法規的審判,按照刑法接受後果,估計十年起步。你是個個體的人,沒有權利傷害任何一個人,不管他是誰,是不是死刑犯。
順便說一句,死刑犯執行當天,看守所沒有斷頭飯之類的安排,早上點名某某某出來,押走就完事了。他也許會和獄友告別,也許不會,也許很暴躁,也許很平靜,很短暫幾分鐘。然後剩下的人到中午吃飯,和平常一樣,閒聊起來,某某某走了,睡覺的時候,床鋪空間大一點,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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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學徒
殺的是該死之人。
該死之人,必是罪大惡極,人人得而誅之。但人人可行刑,則社會大亂,因此,普通公民沒有行刑權。擅自行刑,有罪。提前剝奪死囚生命,有罪。
中國無濫用私刑罪和提前剝奪死囚生命罪,只有故意傷害罪和殺人罪。審判角度不同,但事物本質相同。
量刑。濫用私刑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屬中罪或大罪,建議量刑15年。死囚,本該受死,活著浪費空氣,死了浪費土地,若無特殊情況,提前行刑屬小罪,建議量刑1年。
綜上,題中人建議量刑16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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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什麼生命神聖不可侵犯之類觀點。此觀點不適用罪大惡極之人。死囚受死符合天道,這裡,行刑主體是個人才是主要問題。
路易十六,其生命受法律保護,但公民越過法律將其處死,處死他的一干眾人,無一獲罪,原因是公刑!公刑也就是公眾做出刑罰。
公刑無罪,私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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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藍眼山貓1
我認為,捅了(死囚)那麼一刀,只要(死囚)沒有死,馬上搶救。什麼儀器都可以上,只要沒有宣佈醫學上的死亡,就好辦。
那怕上呼吸機,人工肺之類醫療手段,總之,將死囚的生命體徵拖延到行刑時刻。甚至可以考慮將行刑的地點和方式報請上級作適當調整,以適應這個具體的情況。
這樣,捅那一刀就只是傷害而已,甚至都無法判定是否構成輕傷。
尊重法,也尊重理,莫過於此。
(我認為,既然法院已經把某人判了死刑,只差執行程式,那麼這個人從法院宣判開始,已經通過法律程式被剝奪了生存權。所有被判死刑的人犯,法律一般都是附判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個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恐怕不只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吧,我認為在這個特殊情況下,就是享受救治的權利也不存在了。
有的人機械的堅持所謂程式正義,認為遇到題目中出現的情況,應該把死囚治好了再執行死刑。開玩笑!如果需要三年五載才能治癒,那死囚不就能多活三五年?要是有一些有門路的死囚,據此是否可以通過別人有計劃的傷害身體,一直避免死刑的執行?
我一直認為,所謂程式正義,是“法律黨”給自己留的暗門。我認為,結果正義,才是真正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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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在洞裡的熊
我來解釋下,普通公民沒有執法權,也就沒有懲戒他人的權利。當一個人判處死刑到執行前一刻,他的生命權依舊存在,不可以被隨意剝奪。一旦在處決前被執法者以外的人捅死,那行凶者觸犯了刑法,是需要受到相對應的懲罰,法律上來說這與死者所犯的罪沒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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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老萬
這個問題根本不會成立,因為如果這個人被判了死刑,那他應該是重刑犯,一般人根本接觸不到這個人。當然如果發生這種極端的事情,捅他的人構成殺人罪或者其他,只要不是經過法定程式剝奪一個人生命,其他任何人任何時候在程式上都沒有權力去非法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即使他再重大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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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胖哥教做菜
他即使被判了死刑,任何個人也不能,也沒有權利對他造成傷害!
捅一刀肯定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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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使用者130791093老段
我想這種假設是不成立的,因為對將要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監管是非常嚴密的,由其是在執行前兩天,監管人員會對死形犯照顧有佳,它人是沒有機會靠近被執行人的,所以說你所假設的情況是不會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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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我是倉老大
執行死刑是國家法律機關對罪大惡極的罪犯採取的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以結束犯人的生命的處罰形式。所以只有國家法律賦予了權利的人,即行刑者(在中國指法警及武警)才可以讓死刑犯死!如果如題所問,行凶者該判刑判刑,如果行凶者給死刑犯殺死了也會被判處死刑(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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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我家湛江
死刑犯在執行死刑之前,被人用刀子突然擁死了。有幾個人需要承擔責任:一是監獄看守責任人;二是殺人者。
監獄看守人員如果是看守過失的,負有看守過失責任,如果是有意參與的負有參與殺人責任,判處刑罰刑期是不一樣的。而殺人者則應以故意殺人罪來論處。法院在量刑上還要根據其犯罪動機以及認罪態度來做適合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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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竹溪半月
我就想知道這個人從哪裡進去的,死刑犯都有都在監牢裡,換句話說就是有人看著他的同時還有人保護他,怎麼進去捅犯人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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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愛說實話的老五
看因果,尋釁滋事那種是凶殺,江湖仇殺的算謀殺,但是因為殺人犯殺害家人,而去殺的話,判決上會考慮情況而量刑,但也是死罪可免活罪難逃。話說回來。第二天就斃了還真沒必要去殺人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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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林中漫漫路
任何人都無權剝奪別人的生命,除非你做出了罪大惡極的行為,國家賦予你死刑,因此,明天的死和今天的死在本質上完全不同,今天捅你一刀的人,他觸犯了法律,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回覆列表
律師:若這種情況發生,捅人者將被刑事立案,死刑犯將得到及時救治,死刑執行的時間將被大大推遲,推遲的最長期限可能會到捅人者刑事判決生效。
死刑執行前,死刑犯除被剝奪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外,其享有的其它人身和財產權利並不會受到影響。這就意味著:看守所有對其傷情進行救治的法定義務,捅人者要承擔故意傷人的刑事責任,其作為該故意傷害案件的被害人,有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所以,執行機關必須為其完成以下事項留下必要時間:1、治傷。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對傷口未癒合的犯人執行死刑,明顯違揹人道義務。2、證據提取。被捅傷後,死刑犯需要接受傷情鑑定,鑑定結果將作為追究捅人者刑事責任的重要證據使用。而這個傷情鑑定是需要在傷愈出院之後才能做。3、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死刑犯可以就治療費用等向捅人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機關必須給其行使權利預留時間。
以上三項事件,都要耗費比較長的時間。這勢必導致原執行死刑手續規定的期限超期,需重新辦理執行死刑手續。而辦理該手續又要耗費一定的時間。
當然執行死刑前一天被捅傷,這種事情不可能發生。因為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24小時會被單獨關押,嚴格看管,所以沒人有機會捅他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