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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雨春暉636358121

    1.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2、申請回避的權利;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4、請求立案的權利 ;5、對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6、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 2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公訴案件,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依照法定程式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在偵查階段,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檢察院提出意見;

    2、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有權向上級檢察院提出複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審查之日,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4、有權申請法官、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迴避;

    5、有權參加法庭審判,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對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6、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7、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8、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

    9、有權對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訴;

    10、對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有權自行和解、法院組織下調解、撤訴;

    11、對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權直接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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