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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村寧次不是陸軍總司令嗎 ? 甲級戰犯怎麼沒有他 ? 難道是沒做有意義的事? 還有那個東條燒雞是什麼官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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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eaArm

    1949年1月26日,中華民國政府軍事法庭在上海宣佈其“無罪”,並被釋放回國。岡村寧次判決全文如下:

    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判決 三十七年度戰審字第二十八號

    公訴人 本庭檢察官

    被告 岡村寧次,男,年六十六,日本東京人,前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官,陸軍大將。

    指定辯護人

    江一平律師

    楊鵬律師

    錢龍生律師

    右被告因戰犯案件,經本庭檢察官起訴,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 岡村寧次:無罪。

    理由

    按戰爭罪犯之成立,系以在作戰其間,肆施屠殺強姦搶劫等暴行,或違反國際公約,計劃陰謀發動或支援侵略戰爭為要件,並非一經參加作戰,即應認為戰犯,此觀於國際公法及中國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第三各條之規定,至為明顯。本案被告於三十三年(1944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受日軍統帥之命,充任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所有長沙徐州大會戰日軍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粵,松井石根、谷壽夫等在南京之大屠殺,均系發生在被告任期之前,原與被告無涉(酒井隆、谷壽夫業經本處判處死刑,松井石根經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處死刑,先後執行在案)。且當時盟軍已在歐洲諾曼底及太平洋塞班島先後登陸,軸心既形瓦解,日軍陷於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時止,閱時八月,所有散駐中國各地之日軍,多因鬥志消沉,鮮有進展,迨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該被告乃息戈就範,率百萬大軍聽命納降,跡其所為,既無上述之屠殺強姦搶劫,或計劃陰謀發動或支援侵略戰爭等罪行,自不能僅因其身份系敵軍總司令官,遽以戰犯罪相繩,至在被告任期內,雖駐紮江西蓮花、湖南邵陽、浙江永嘉等縣日軍,尚有零星暴行發生,然此應由行為人及各該轄區之直接監督長官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負責,該落合甚九郎等業經本庭判處罪刑,奉準執行在案。此項散處各地之偶發事件,既不能證明被告有犯意之聯絡,自亦不能使負共犯之責。

    綜上論述,被告既無觸犯戰規,或其他違反國際公法之行為,依法應予諭知無罪,以期平允。

    據上論結,應依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本庭檢察官施泳蒞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一月二十六日

    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

    審判長 石美瑜

    審判官 陸超

    審判官 林健鵬

    審判官 葉在增

    審判官 張體坤

    軍事法庭採合議制,五位法官中三位在判決書上簽字,庭長石美瑜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字。後來國府代總統李宗仁下令重新逮捕岡村寧次,但最終岡村寧次還是被國府釋放回日本。

    返國初期,一直避免公開發表一切有關國際政治或某一個人談話。1955年,擔任日本軍人組織“戰友聯盟”副會長,後任“鄉友聯盟”會長、名譽會長。1966年死於東京。

  • 2 # 霸都亦姐

    岡村寧次在徐州軍事法庭下達出庭通知書後在老蔣的庇護下拒不出庭受審,於是此人的案件不了了之,再後來老蔣秘密將其聘請為軍事顧問,運往東北指揮作戰,只是後來情報被我們特工取得,才讓世界知道此人逃避了審判!

  • 3 # 使用者1465424935672

    首先所謂甲乙丙級戰犯,所說的並不是所犯罪行的大小排序,而是根據所犯罪行的類別。甲級戰犯有沒有處以絞刑的,而乙級和丙級戰犯也有被處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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