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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山遲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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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6523858795685
我可以武斷地說:100%以上的小區業主委員會一丁點兒作用都沒有,因為小區業主委員會操縱在物業公司手中,物業公司又有強大的保護傘,所以業主委員會不起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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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銳眼說小區
此問題的題主從好的方面講,是有法律意識。從貶義的方面講,就是法律書呆子。
業委會的作用是什麼?你是要作用還是要形式?
事實上,任何一個團隊都存在“三三三定律”,即三分之一的會主動幹事,三分之一的得安排幹事,三分之一的會幹事拖拉或者逃避幹事。很多小區的業委會,經常主動積極幹事的那是那麼三五個人,有的人,雖然人在業委會,其實就是一種形式上的存在。有的團隊呢,有了這樣一些人,反而起到了反作用,很多事都做不了。
因此,本人認為,不要非要看業委會一定要有幾個人,關鍵是少量的幾個人能否幹事,能否有能為組織並帶領業主,解決和推動小區問題的解決。如果能解決問題了,小區多數業主認同了,人少一些又咋個啦?
反之,如果人多了,反而開個會也難召集,召集了也難統一意見,一件小事拖很長時間也解決不了,那人多了又有什麼用呢?
以本人解決的一個簡單例子作說明。
兩年前,一單元的一根鋼繩壞了,一部電梯停運,當時建議由單元業主商量解決辦法,其實主要就是籌錢買鋼繩。在幾種選擇中兩個多月都沒有定下來,一部電梯一直停運。後來我實在看不下去了,花半個小時時間寫出了籌資辦法,每戶200元,剩餘的交單元業主推舉出來的三人管著,留著以後應急備用(本人不是該單元業主)。通知寫好後,根本沒有跟其他人商量,叫物管貼了出去接著收錢。只兩天時間就籌夠了買鋼繩的錢,立即買了鋼繩叫電梯維保員換上。當時籌集的錢現在都還有一些,中間也有幾次電梯配件損壞需要購買的,但因有了錢,單元業主財務監管人員核實後,幾分鐘就在網上下單發貨,配件一到馬上更換,哪裡還會存在電梯停運兩個多月的事。
那麼問題來了,本人當初半小時內寫的籌款通知違法了嗎?如果違法了,誰拿出替代方案來?如果違法了,為什麼那個單元的業主都會響應呢?他們為什麼不反對並且抵制籌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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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好多黃金樹
業主大會的成立是表決透過業主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並選舉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根據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房(2009)274號 規定由首屆業委會由5-11人的單陣列成求。除此之外,各市管理條例基本都有規定首屆業委會的人數。
如果業委會成員人數沒有超過5人,則選舉業委會沒有成立,首屆超過5人成立後由於中途有人退出等原因,長期少於5人,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可以要求業委會盡快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補選。
只要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少於總數的一半的,還是合法存在的。具體要根據實際情況指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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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業委會的正確開啟方式
要看業委會職數一共幾個人,如果現有的委員超過總職數一半,現有業委會可以繼續履行職責,但應當在召開下一次業主大會時增補委員,如果現有業委會委員低於總職數一半則業委會需換屆。
業委會委員的職數一般5到11人不等,也有低於五人的,比如上海規定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樓盤,業委會委員可以3人。
業委會所有委員都是一人一票,主任、副主任、委員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權。
業委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過半數以上業委會成員同意才能透過,也就是說如果業委會委員的職數不足一半的時候,業委會已經無法作出任何決定,也無法牽頭召開業主大會,這個時候需要街鎮人民政府牽頭啟動業主大會,換屆改選業委會。
回覆列表
業委會長期少於5人,是否存在拉幫結派問題或這5個人存在違法犯罪,別的業委會成員不想同流合汙就不參與,還是其他什麼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