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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州花都一程可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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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換個角度看話題
你能問出這個問題,證明了你是一個遇事喜歡替別人考慮的人。
首先不論上了多長時間,按照勞動法規定正常流程進行申請就行了,其次如果有特殊情況都可以和他們商量的。
你知道你想要辭職肯定是有你的原因,不論是心受委屈了,還是錢沒到位,重要的是你已經對目前的工作環境產生了不適感。
“樹挪死,人挪活”你不出去看看,怎麼知道這是一個怎麼樣的世界,你知道你的未來在哪裡?你的目標在哪裡?你辭職是為了更好的經歷,更好的成長。
世界那麼大,多出去看看
一般來講想辭職,從法律角度需先搞清楚兩個問題:1.你想離職的時間是否在試用期內,2.公司有沒有違反勞動法的情況。
你說工作不到一年,我就認為你過了試用期了,那此時你就只考慮第二個問題。搞清楚了,離職也就好處理了。
一、如何判斷公司有無違法情況?下列七點就是!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此時勞動合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上面七點規定,可以看出均是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所以法律規定這些情形下勞動者有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1-6中,需要勞動者告知用人單位後才能解除。至於告知的方式,未明確規定,可採取書面或者口頭告知方式。但從保護自身的角度講,建議採取書面方式告知。
在第7的違法情形下(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特別提示:此種辭職情況下,對勞動者而言,隨著勞動合同的解除,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以及損害賠償。
二、公司無違法的情況下,辭職有兩個途徑:
第1種途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後,可解除勞動合同。這裡要注意三點:
①是注意時間,法律規定這個時間主要是讓單位有足夠的時間補充人員,解決離職後崗位空缺的問題,從而避免損失。
②是需要用書面形式通知,書面不限於紙質,電子郵件、簡訊都算。
辭職的另一種途徑: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單位批准,從而解除勞動合同——即協商解除/需單位同意。
這種就是大家通常所說的 “打辭職報告”/需要單位批准的情形,它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有兩點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單位同意,並協商一致後才能達到解除的效果;
2、勞動者提出解除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述即是對你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