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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三個人都是因為投毒罪被羈押了很久,但是因為犯罪證據不足被釋放,並且得到大筆國家賠償,他們真的是被冤枉的嗎?如果隨著技術水平的發展或者新的證據出現,證實他們是凶手,那國家賠償要不要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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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飲馬長

    一,根據提問的意思,所謂後來發現"新證據"是指公安機關依法收集,"足以證明三人有投毒殺人的行為,足以讓法院認定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三人將會被提起公訴,交由法院審判,如果經過審判,三人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那麼此前坐牢的時間會被無期徒刑刑罰吸收,執行無期徒刑。如果是判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三個案件如果發現新證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很小,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能),那麼,三個人坐牢的時間應當扣減此前被關押的時間。不管哪種情況,此前國家賠償的錢款均應追回。

    二,為什麼要追回,有法律規定嗎?目前還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任何人不能因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而獲得利益,這是法理常識。上述三人如果後來又被判刑,證明他們是罪犯,他們此前獲得的賠償款於法無據,無罪理由不成立,當然應當追繳。

    三,出現提問者說的情況在於,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叫"法律事實",而不一定是"客觀事實"。法律事實的認定適用"證據裁判規則",法院是依據合法收集的證據(可以被用作進行裁判的,可採納的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作為裁判標準,這些證據如果不能形成證據鏈,就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而司法系統理論上執行的是"無罪推定"原則,雖然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但證據不足,不能排除被告人存在被冤枉的可能性,哪怕實際上就是被告人乾的,法院也會判被告人無罪。

    四,無罪分兩種,一種是證據證明被告人確實無罪,一是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犯罪行為是他人所為,被告人真的被冤枉,二是被告人實施了行為,但這種行為是法律許可的行為,或者是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這也是確定無罪。另一種是存疑無罪,或者叫證據不足無罪,犯罪行為可能不是被告人所為,法院憑現有證據無法確定。不論哪一類無罪,一旦作出終審無罪判決,就可能引起國家賠償。

    五,司法實踐中,並非判決無罪後即予以國家賠償,作為刑事司法的國家賠償,過去的國家賠償講究被告人無過錯原則,過於嚴格,即只要被告人有過錯,無論關押多少年也不賠償。只要被告人不是確定無辜,或者是被告人自願作虛假供述(被告人要證明受到比如刑訊逼供才做了虛假供述),比如指控被告人共同殺人,被判無期徒刑,已經坐牢十年。但後來查明發現被告人只是幫助毀屍滅跡,不構成殺人罪,以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按過去的國家賠償法,不予賠償。但後來國家賠償法修訂時適當放寬,對於多坐的七年牢,國家還是要賠償的。

    六,留個問題:如果被告人證據不足被判無罪,坐牢五年,國家賠了五年的錢,後來公安機關找到新證據,但按新證據,法院判被告人二年有期徒刑,那麼國家是追回所有五年的賠償款?還是隻追回三年的賠償款呢?還是放棄追回賠償款呢?

  • 2 # 郭廣吉律師

    如果將來有證據證實他們的確是當時的犯罪行為的實施者,那給以他們的賠償肯定是要沒收的。

    但是,熟悉中國刑事訴訟的人都知道,這樣的情況基本不會出現。

    因為,一個刑事案件經過再審進行糾正過來,不知經過了多少人的研究、經過了多少程式的審查,合議庭、審委會,那可不是簡單的頭腦風暴。

    是利益攸關的。

    不是簡單的案卷審查、複核,更重要的是原辦案機關,公安、檢察、法院都錯了,領功容易、認錯難呀。

    現在已經糾正過來的刑事再審案件,我們看到的是結果,看不到的是申訴的艱辛。

    拿發生在石家莊的聶案來說,媒體和老百姓們津津樂道的真凶出現,卻並不是再審改判的根源,而是認定聶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不足。

    再審糾正過來的刑事案件,基本沒有是出現新的證據而翻案,都還是那些證據,卻經過再審發生了反轉,你覺得還能再反轉過來嗎?

  • 3 # 喜歡仔仔和懋懋

    找不到完整的證據鏈,所有證據高度嫌疑,法院也判不了。疑罪從無,現在的判決都是作有罪推定,這與司法精神相悖論。

  • 4 # 法之眾武林

    謝:既然因證據不足而免予起訴,只能是疑罪從無原則,無罪關押則應賠償是國家規定。如果以後超過追訴期未破案,也與他們無關,如果再次有證據證明有罪則是重新定罪,與前次無罪關押賠償無關。

  • 5 # 德奇利時

    證據不足無罪釋放也代表暫時無罪,除非重新找到新的證據證明該案另有他人,否則此案還沒終結,只不過對你的收押期已超過了法定規定期限,因此對你釋放,並賠償你的損失,如果最終查明此案與你有關的,不但要收回你的賠償金,而且會重新收押等待判刑,在情節上加重對你的懲處,因為法律規定是有追訴期限的,認為該案有可能判多少年的,但還未抓到案犯,即使他逃亡等都必須有一個追訴的期限,如果案犯已經被強制執行時逃脫的,那麼不會受期限約束,因此投案自首、坦白交代認罪是對量刑的尺度有好處的。(以上是個人認為,不代表大家認可)

  • 6 # lq732

    有錯必究這是基本原則,如果發現新證據說明無罪釋放和賠償是錯的,追回賠償、恢復逮捕,回到案件的原始狀態重新審理是必然的!

  • 7 # 使用者74578006653

    如果賠償被收回,那麼原來羈押時間就應該在新判決中折抵;如果不收回,那麼新的判決就應該重新計算,原來羈押已經賠償了,就不應該再折抵了。

  • 8 # 柳五隨風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我只是一個普通群眾,不過這個問題挺有意思,我試著解答一下,如果哪裡說錯了,大家別介意。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這三位已經都是守法公民了,他們現在和我們所有人一樣,已經是無罪的人了,這一點是不可辯駁的。

    其次,這三起都是投毒案,並且三個人都是最有嫌疑的物件,只是最後因為證據鏈不充分無法判定他們有罪,無罪未必不代表無辜,到底是誰幹的只有天知道。

    最後,我希望的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被毒死的人不應該白白死去,至少給他們一個交代,希望警方能夠繼續追查下去,不讓犯罪分子躲避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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