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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星華府售樓部張某某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等法規,小區可以實現自治,也就是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授權進行自治管理,那麼就有權收取物業管理費。但實際操作中有一下幾點是不可能實現的:

    一、業主委員會沒有法人資格,也就無法辦理資質等物業管理資格不能代收物業費

    二、業主委員會不能辦理相關營業證書、稅務證書,也就沒有辦法給繳費人開具發票。

    三、如果是水電代收代繳小區,用誰的名字開戶代繳費用呢?供水供電企業一般採取的是先收錢再供電的原則,那麼用誰的私人賬戶都不適合,萬一出現大面積欠費,那這個私人可就揹負債務。

    四、員工的保險待遇,無法辦理企業參保,只能是以個人名義參保,那對員工是不公平的。

    自治管理從理念上來講是好事情,但是實際操作中,會出現很多無法解決的矛盾,這是政策硬傷,根本無法避免。

  • 2 # w苦行僧

    業委會是否有權利代收代管物業費?只要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就可以。

    國務院頒發的《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是經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的,執行業主大會的有關決定。因此只要是經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透過,業主委員會就有權利代收代管物業管理費。

    根據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業主的群眾組織不具有法人地位。大多數小區業主委員會委員並沒有固定的報酬,義務為全體業主服務。大多數小區業主委員會並沒有承擔代收代付物業管理費這一工作。

    在大多數的小區裡,物業管理費的收取,通常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收取,並提供相應的服務,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物業管理服務的承包制。承包制簡單易行,業主委員會委員不需要承擔繁重的物業管理費代收代支的工作,這也是與小區業主委員會不收取報酬,免費為業主服務這一現實相適應的。

    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代收代付物業管理費,業主委員會是必要設立專職的收費員和財務人員,同時還要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這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只要經業主大會會議同意是可以這樣做的。

    如果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據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服務情況,代收代支物業管理費,年終向物業企業支付一筆酬金。我們稱這種物業管理服務模式叫做薪酬制。

    小區裡採取承包制或者薪酬制是由全體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只要是有利於小區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進行,有利於小區的和諧、團結和穩定,都可以嘗試。

    在這裡我提醒一句,如果你居住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採取薪酬制,那麼你們一定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財務制度,從物業管理費的收取、保管、支出、公章及銀行賬戶的管理都要建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並設定監督機構。同時還要有一支有知識、有文化、有責任心,遵紀守法的業主委員會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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