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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郭召輝律師

    一、舉證期限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案件後,會向案件當事人發放舉證通知書,在舉證通知書上會明確,舉證的期限和舉證不利的後果。舉證期限的確定,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及解釋中關於舉證期限的規定。

    一審普通程式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15日;簡易程式舉證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超過15日;小額訴訟舉證期限可以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7日。

    二、舉證期限的確定舉證期限為人民法院發放的舉證通知書確定的期限。舉證期限的截止時間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在實踐中,一般會把舉證期限確定到開庭審理前,這樣可以在開庭當天提交證據。這樣會給足當事人舉證的期限也方便當事人,只需在開庭審理時進行舉證、開庭一趟進行解決。當事人在舉證期間內無法完成舉證或需要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書面申請。三、逾期舉證的後果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交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交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罰款。結束語

    因此當事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發放的舉證通知書上確定的期限內進行舉證。若對舉證期限有疑問的,與承辦法官進行溝通,確保在舉證期限內進行舉證,防止逾期舉證。

  • 2 # 曾慶文律師團隊

    一審開庭時,原告當場提交證據,法院是否認可?

    這主要看該證據是否為本案主要證據:

    如果該證據不是主要證據,而且法院已經明確告知舉證期限的情況下,原告沒有理由逾期舉證的,法官是可以直接告知已過舉證期限,對於當庭提交的證據不予採納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訴法》第65條的規定。

    如果該證據是案件的主要證據,比如:民間借貸案件中的《借條》,那麼法院是要採納的,但同時法院也可以對原告訓誡、罰款。因為,案件主要證據不採納可能會直接影響案件判決結果,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既要保障“程式正義”,也要保障“實體公正”。

    這類“證據”突襲,在某些人眼中可能是所謂的“技巧”,其實是嚴重不利於案件審理的。如果確實無法如期舉證的,建議向法院提交書面《延期舉證申請》。

  • 3 # 每日講法

      《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據此規定可以看出,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證據是有時間限制的,即舉證期限的限制。

    法律規定舉證期限是為了達到庭前固定爭議點、固定證據的目的,以克服“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弊端。

    訴訟雙方均有權利在庭審前瞭解對方的證據內容,並且有權獲取對方證據的影印件或複製件,以便為庭審做好準備,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沒有舉證期限的限制,往往會出現為了使對方陷入被動,訴訟雙方均在最後時刻才拿出證據,搞庭審突襲,這勢必會造成庭審時的混亂且不利於糾紛的解決,也會造成審判資源的浪費,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因此《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均對提交證據的期限進行了規定,從實踐中來看,在法院的舉證通知書中會有明確的舉證期限,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將證據提交法院,如果在舉證期限內舉證確有困難,可申請延期舉證,否則逾期提交的證據可能會不被法院採納。

  • 4 # 浩哥說錢

    各地的法院處理方式不一樣。說實話,天津的法院是認可的。所以在天津訴訟的時候,對一些進行證據突襲有可能獲得利益的案件中,會在立案的時候有意識選擇保留一些證據。不過如果面對影響案件實際走向的證據,法院一般會給與一定時間的答辯期。所以這種情況,實際上每個地區的法院抑或法官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論

  • 5 # 眺望星空丶

    說那麼多老百姓聽不懂的話,證據只要是真實有效還不採納有失公平公正,不是專業的人誰明白,都明白都當法律工作者了

  • 6 # 用法律做財富管理

    原告起訴時就要提交起訴狀,身份證影印件,證據副本這些材料。如果沒有提交證據開庭提交實踐中也允許。

    開庭時在舉證環節提交證據原件與副本核對,並由被告當庭質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當庭提交的證據和起訴時提交的證據不完全一致完全可以,最後法官判決以當庭交給法庭經過質證的證據的為準。

  • 7 # 淮北日月升

    這個問題很常見。

    有不少當事人,舉證期內不積極舉證,開庭後拿出證據,這樣做有突襲的意思,對法官和對方當事人都有不好的影響。

    先看看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從這個規定看,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提出證據,以便法官和對方當事人做相應的準備。

    這樣做,可能有這樣幾方面的影響。

    1、簡易程式一般影響不大。

    2、普通程式:

    第一種可能法官和對方當事人不在意,沒什麼影響。

    第二種可能,法官不採納該證據。這種情況會對當事人產生很不利的後果。

    第三種可能,法官採納,但是對當事人訓誡。這種情況,對案情影響不大,但是比較難受。

  • 8 # 毋龍飛律師

    如果法官明確指定了舉證期限,那麼就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除非新證據,不得搞突然襲擊。但大部分法庭都不會按規則來,所以當庭舉證的很多。

  • 9 # 菩提新客

    原告遞交訴狀的同時不遞交訴訟證據,立案廳不會立案。原告當庭遞交補充證據,法庭會視情做出認定為證據、作為參考資料等決定。

  • 10 # 段不錯

    人民法院必須認可!為什麼呢?這是打官司的謀略。立案時 ,當事人出具的一般都是無關緊要的證據,目的呢在於順利立案。開庭前 ,為了防止法官把重要證據給對方看,當事人不得不採取的一種手段。至於該證據的效力,庭審中由對方質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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