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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文治武功1270

    先糾正提問者一點。沒有為“罪犯”辯護者,只有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辯護者。任何人,非經法庭宣判,均被認為無罪。因此庭審階段沒有罪犯。請注意

    再給你舉兩個例子,徐昕律師,其團隊為許多疑案犯甚至冤案犯洗冤,為重案犯輕辯,現在是中國刑辯律師領頭人,司法改革積極推動者,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著名刑辯律師。

    張扣扣案鄧學平律師,因張扣扣案一戰成名。其學識為世人稱讚。就連我這個對張扣扣沒啥好感的人,也挺佩服他。

    結論: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的律師,不乏過的不錯且功成名就,為人權事業做出卓越貢獻者。不好意思,讓提問者失望了。

  • 2 # 李麗935

    作為一名律師,只要有相關執業資格,只要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給誰做辯護人都是他的合法權利,就算是為一個犯罪嫌疑人作辯護人也是無可厚非的,畢竟是職業特定性質所在,畢竟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就是罪犯。就算是罪犯,也有罪惡大小之分,有主動犯罪和被動犯罪之分,還有具體的各不相同的犯罪事實細節背後隱藏的人性倫理等東西。再說法官也是人不是神,判案過程中,不一定規範準確,秉公斷案,也有些案件事實認定不清,量刑不合適,甚至冤假錯案也時有發生,正好律師可以透過法律的手段有效監督法官公正斷案。

    律師同樣也只是一個謀生的職業,受人之託,拿人錢財,替人消災也是常規。對於沒有官司纏身,沒有犯罪行為或者不是犯罪嫌疑人的群體,誰又會去請律師呢?對大多數不涉及官司的人來說,律師毫無價值可言。既然律師只對犯罪嫌疑人或鬧法律糾紛的人有價值和意義,我們肯定不能苛刻律師不能替犯罪嫌疑人辯護。但我們看一名律師是否優秀一定是有標準的。這個標準應該是什麼呢?我個人覺得看一個律師是否優秀的標準是辯護時是否能抓住有利於當事人的事實細節和法律依據進行有理有據的雄辯,能於情於理打動法官而不是狡辯和強詞奪理。例如欒川常某打師案一審的兩名律師就犯了律師最不該犯的錯:明知法律上和事實證據上都沒有推翻常某無罪,張老師和學校有過錯的證據,還要一意孤行透過一味指責當事人之外的所有人,包括公訴方在內,只為證明因為別人有錯,所以常某所做怎麼過分都是無罪。他們這樣不用事實來辯護,也不用巧妙化解矛盾的方式處理此案,結果必然是失敗的,留下的映像和落下的口碑都是非常不好的。

  • 3 # 郭廣吉律師

    這個問題概念不清,律師是給被告人辯護,不是給罪犯辯護。

    罪犯,是已經法院判決認定為有罪的人,被告人是等待法院開庭審判、以確定其是否有罪的人。

    二者不同,不能混淆。

    律師給被告人提供辯護,是國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律師給被告人辯護,是律師履行職責的行為,律師給被告人辯護不是幹壞事,是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

    質疑一個職業存在的正當性,是認識問題。

    律師代表的是私權,對抗的是公權力,不能為人所認識,其實也是一種悲哀。

    就說全國聞名的幾起冤假錯案,聶案、呼格案、五趙案等等,裡面都有律師的身影。

    雖然律師不是決定案件的因素,但沒有律師,媒體怎麼會知道案件是否存在冤情,又怎麼能夠了解具體、詳細的問題。因為,除律師、公檢法的辦案人員外,其他人根本接觸不到案卷,接觸不到案卷,怎麼了解案情。

    有時候,一個影響巨大的案件的反轉,是多方努力的結果。

    你可以想一想,如果沒有了律師,現在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會處於一個什麼樣的狀態,不是一個個待宰羔羊嗎?

    而這個被告人並不都是有罪的,也有冤枉的,也有被輕罪重判的。

    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是正當的,為被告人辯護的律師,過的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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